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警方捣毁传销窝点解救两名被非法拘禁人员
近日,集宁公安分局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统筹多警种协同作战,对藏匿于某居民小区内的传销窝点展开突击收网行动,现场抓获传销组织成员16名,成功解救2名被非法拘禁人员,查获大量传销培训资料、授课设备。

此前,集宁公安分局接到杨某某被非法拘禁案件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查,该传销组织以网络招工、高额报酬为诱饵,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求职者前来应聘。受害者一旦进入窝点,即被没收通讯工具,遭受人身控制。团伙在窝点门窗加装钢丝网和隔音棉被,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守,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恐吓威胁、诈骗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过连续5天昼夜不休的摸排调查,专案组全面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活动规律和犯罪证据。6月14日,抓捕时机成熟,办案民警兵分多路展开突袭,当场控制全部涉案人员。
经审讯,该团伙以“直销培训”为名,通过精神洗脑等方式强迫受害人发展下线,已形成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
目前,该团伙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名被解救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
警方提醒
求职应聘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低门槛、高回报”的招工信息;如发现传销线索,请立即拨打110报警;若不幸陷入传销组织,应保持冷静,伺机求助。
来源:集宁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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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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