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女子为防丈夫陷入传销 竟诬陷其酒驾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之间的诬告陷害案,被告人林某某因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被从宽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居住在阜阳某小区,其丈夫姚某2017年3月份开始江西参与传销,家人都甚是反对,于2017年5月到江西把姚某强行从传销组织带回。林某某想把姚某留在阜阳,不让他去参与传销,其家人也一直在劝说,但姚某不听劝告,林某某就萌生了通过公安机关把他关起来、不让他去参加传销的想法,并考虑了很多方法,其中就包括以酒驾的方式让公安局把姚某抓起来。2017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姚某在颍州区沙河路一饭店与家中亲戚一起吃饭,期间姚某因饮酒过量,后被扶至其自家轿车副驾驶座上,林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沙河路采莲郡门前的辅道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发生碰撞。林某某就想这正好是个机会,于是其当着刘某的面跟姚某说:“你喝酒了,不让你开车你非开车。”结果刘某就报了警,后姚某被公安机关带走,酒精检测属于酒驾,林某某也到公安局作证证明是其老公姚某开的车,致姚某涉嫌危险驾驶被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监控、饭店门前监控视频证实,事发时是林某某驾驶车辆、姚某没有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系林某某捏造。林某某也承认了是故意这么做的,其实车是自己开的,其故意诬陷老公是为了不让他陷入传销。林某某向公安机关虚构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意图使姚某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姚某认为林某某的出发点是好的,怕其做违法的事,理解她的想法,而且这件事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愿意原谅她。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蓄意捏造其丈夫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意图使姚某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林某某诬告陷害其丈夫的动机是劝阻其丈夫参与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行为得到被害人姚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颍州区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安定的同时,对于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就是一起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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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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