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传销致人死亡案件
12月4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窝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赵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钱某、孙某、赵某系“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领导”人物。李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一级“代理商”级别;钱某、孙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二级“代理员”级别;赵某系该传销组织中的三级“大导”级别。四人于2014年年初至2017年3月份在廊坊市安次区某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化妆品为由,召集参会人员进行非法传销宣传,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
2017年3月6日,周某(已判刑)以给吴某找工作为名,将吴某骗至廊坊市安次区某乡传销窝点内,赵某授意郑某(已判刑),郑某指使王某(已判刑)、冯某(已判刑)、陈某(已判刑)、褚某(已判刑)、卫某(已判刑)、周某等人对吴某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吴某受到传销成员的辱骂、恐吓、殴打等。
2017年3月9日晚,因吴某执意不加入传销组织,在郑某授意冯某、王某、陈某对吴某进行“教育”过程中,冯某、王某、褚某、陈某控制吴某身体,对吴某强行灌水致其昏迷。郑某、冯某、王某、陈某、褚某、卫某对吴某进行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后于3月10日1时许将吴某送至医院,吴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吴某符合生前颈部受扼压及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吴某死亡后,赵某指使郑某带领陈某、冯某、褚某破坏作案现场并逃跑,在郑某逃跑的过程中,钱某指使赵某转交给郑某20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赵某、钱某非法拘禁他人;明知郑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12月4日,安次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窝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赵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孙某、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钱某、孙某、赵某系“广州蝶贝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领导”人物。李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一级“代理商”级别;钱某、孙某系该传销组织的二级“代理员”级别;赵某系该传销组织中的三级“大导”级别。四人于2014年年初至2017年3月份在廊坊市安次区某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化妆品为由,召集参会人员进行非法传销宣传,以拉人头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
2017年3月6日,周某(已判刑)以给吴某找工作为名,将吴某骗至廊坊市安次区某乡传销窝点内,赵某授意郑某(已判刑),郑某指使王某(已判刑)、冯某(已判刑)、陈某(已判刑)、褚某(已判刑)、卫某(已判刑)、周某等人对吴某轮流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吴某受到传销成员的辱骂、恐吓、殴打等。
2017年3月9日晚,因吴某执意不加入传销组织,在郑某授意冯某、王某、陈某对吴某进行“教育”过程中,冯某、王某、褚某、陈某控制吴某身体,对吴某强行灌水致其昏迷。郑某、冯某、王某、陈某、褚某、卫某对吴某进行人工呼吸等施救措施,后于3月10日1时许将吴某送至医院,吴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吴某符合生前颈部受扼压及异物(胃内容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吴某死亡后,赵某指使郑某带领陈某、冯某、褚某破坏作案现场并逃跑,在郑某逃跑的过程中,钱某指使赵某转交给郑某20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赵某、钱某非法拘禁他人;明知郑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次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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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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