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退出山东省乳山市银滩“1040”传销组织遭劝阻 恼怒之下将上线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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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工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刑核122号

  被告人陈小工,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小学文化,户籍地鹿邑县,捕前租住山东省乳山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工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登佑、曾某、曾林、曾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鲁10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小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登佑、曾某、曾林、曾卓经济损失人民币39098.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为被告人陈小工指定辩护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陈小工和被害人林某(女,殁年50岁)均在山东省乳山市银滩“1040”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陈小工系林某发展的“下线”,陈小工租住在乳山市海韵豪庭小区3号楼4单元607室,林某有时住在该租房的阁楼。2016年11月初,陈小工因违反传销组织的规定被“罚款”50元,继而对该组织的管理人杨某1怀恨在心,欲报复杨某1,并购买作案用的线手套,后因未找到杨某1而未果。同年11月9日,陈小工决定退出传销组织返回老家。当日下午,陈小工打电话让林某将她放在阁楼内的物品搬走,19时30分许,林某来到陈小工的租房内并劝说陈小工不要退出,称已替陈小工交纳了50元“罚款”,陈小工因此恼怒并产生杀死林某之念。在租房客厅内,陈小工戴上线手套,用林某的纱巾猛勒林某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系因颈部遭受柔软物体勒压作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小工拨打“110”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陈小工主动投案。证人杨某1、陈某、郑某1、杨某2、郑某2、王某证实,因陈小工违反传销组织纪律被“罚款”50元,陈小工扬言要弄死杨某1;郑某2还证实,陈小工说他因为“罚款”的事想离开;杨某2还证实其让林某去劝陈小工,林某打电话说陈小工很生气,对她也很生气。证人孙某的证言及“120”调派出动单证实,其接到“120”指令走到案发现场时,发现一名女子脖子上缠着丝巾躺在客厅里,经检查已窒息死亡。证人郑某3的证言及房屋出租合同证实乳山市海韵豪庭小区3-4-607室系陈小工租住。证人曾某证实,其妻子林某和陈小工、郑某1等人一起在乳山市搞传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及线手套、纱巾等的提取情况,陈小工于案发后辨认了作案地点。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线手套内表面的脱落细胞上检出一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小工,支持该DNA为陈小工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在该线手套表面的脱落细胞上检出两人的混合DNA分型,林某和陈小工DNA均包含在其中;支持曾某、林某与曾卓系父母子亲缘关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系因颈部遭受柔软物体勒压作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户籍证明证实陈小工的身份情况。纱巾、线手套等物证,经被告人陈小工原审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被告人陈小工对其杀害被害人林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复核期间,被告人陈小工的辩护人提出“陈小工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陈小工因传销被骗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小工因“罚款”等事欲报复传销组织的管理人杨某1未果,欲退出传销组织,林某劝说陈小工不要退出,并称已帮陈小工交纳了“罚款”,陈小工为此泄愤而杀害林某,林某对本案的引发并无过错,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小工因琐事而杀害他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故辩护人提出“陈小工系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陈小工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0刑初3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琳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杨福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含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年1月24日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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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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