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查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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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机关: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6年12月

  处罚结果:没收非法财物5481.7万元,罚款200万元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当事人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传销。该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京山县工商局和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立案,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2015年9月对当事人使用网址为http://hsxzgt.zyz111. com的网站从事传销行为予以查处。其后,当事人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启用网址为http://ip. njgttx.com的新会员系统,以注册制发展会员。当事人对会员加入条件及奖金制度作了修改,并于2015年12月3日实施。

  当事人规定会员的加入条件:一是交纳2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文字版会员;二是交纳1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语音版会员;三是交纳1万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视频版会员;四是交纳5万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商城版会员。其中,语音版会员、视频版会员、商城版会员统称代理商。

  当事人规定,奖金设有销售提成奖、重复消费奖、销售补助奖、差旅补助奖、业务受理提成奖5项,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现时再扣5%的手续费。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运行方案、“国网今来”项目百问百答、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实施宣传。当事人宣称“国网今来”是“互联网+通信+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并推广受益,注册终身获赠话费,商城消费获等值话费,实现终身免费打电话”。经查证,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人员安置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市场延续。

  经核实,当事人发展会员38.9万个,会员报单金额6.9亿元,而当事人2013年9月3日开业至2016年8月1日仅交税34.7万元。

  当事人通过但不限于其对公账户、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账户实施资金的收取、转移和奖金的返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京山县工商局申请法院冻结涉传财物5592万元。经过调查核实,该局认定冻结的财物中5481.7万元财物为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开展的电话业务本身属于违法电信业务,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过执法机关多年坚持不懈的打击,传统的异地聚集式传销、实物性传销的蔓延态势已经得到明显遏制,但是以互联网和信息化系统为载体、工具的网络传销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蔓延。本案当事人以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即时通信业务为名,掩盖传销行为本质,利用互联网载体工具快速发展大量会员,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系统高效管理会员,利用网银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快速集聚分散流转资金,手段隐蔽高明。本案违法经营额和参与人数较多,涉案地域和时间跨度较大,行为证据多样且分散,行为背景和案情性质复杂,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

  案评——

  三管齐下破解网络传销案调查取证难点

  本案的最终查办,增强了当地工商部门主动打击网络传销的信心和动力,提高了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的网络传销办案技能,对于类似网络传销违法经营者和参与者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对社会公众能起到较大教育宣传作用。而就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对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互联网双创”“互联网+”等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增多,常见的有网络购物(消费返利)型、网络投资型、网络虚拟货币型、网络创业型、网络游戏型、网络慈善型、网络教育型、网络旅游型、微商型等类型,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多种类型交织混合,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这些网络传销行为普遍存在“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主体标的虚拟,行为地域分散”“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运作信息化,管理扁平化”“异地托管数据,反取证能力强”“违法犯罪复合化,社会危害广泛化”等特点,特别是网络传销与非法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违法犯罪复合化趋势明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峻挑战。本案直观体现了上述网络传销行为的类型和特点。

  通过分析本案,笔者认为,在开展网络传销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时,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三个要素。

  多要素调查取证 构建完整证据链

  从监管实践经验和研究分析结果来看,网络传销行为的核心要素仍是五个内容:“人”,实施网络传销行为或者为网络传销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的各类行为主体;“物”,实施网络传销行为的各种物质条件;“资金”,网络传销收费、计酬、经营收入、成本等财务资金情况;“信息”,网络传销宣传、培训、会员管理等具体运作信息的内容、载体、途径、方式、时间等情况;“行为”,传销及其衍生违法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属性。

  本案中,办案人员收集固定培训宣传资料、会员管理系统信息、银行记录、核心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主要包括:锁定当事人身份及内部组织层级架构等“人”的核心证据,当事人经销的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和电话回拨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络即时通信客户端软件基本情况、项目宣传培训资料、运营方案文书、合同协议等“物”的核心证据,对公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员系统计酬结算记录、税收证明、司法冻结涉案资金情况等“资金”的核心证据,线上和线下相互印证补充的各阶段运作模式起始、发展、变更、持续、被处置等“信息”的核心证据,运作模式符合传销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曾因传销被行政处罚后仍处于持续状态的从重处罚情节、用于掩盖非法经营行为的网络商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核心骨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刑事犯罪等“行为”的核心证据。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五个核心要素组成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构成合法、完整、牢固的证据链,以支撑作出定性量罚。

  科学高效电子取证 获取定案核心证据

  网络传销行为的主要证据,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设备及系统,并且存在于数据信息的产生、传送、接收和储存的处理过程各个环节当中。随着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演变趋势,电子取证的合法性、技术性和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电子取证也成为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电子取证通行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除了直接获取和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原件以外,通常还把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其他形式相对明确、直观的法定证据种类,按照转化后证据种类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和呈现展示。

  本案中,办案人员从计算机操作终端、官方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传销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深圳腾讯公司)依法保存的数据记录备份、当事人网络即时通信客户端软件等多个渠道来源,发现、收集涉案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委托电子数据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提请公证机关对电子取证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对原始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备份,对承载传销信息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将以固定形态出现的电子数据打印输出转化为书证,对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转化,从而做好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获得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足够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对当事人网络传销行为的定性量罚和善后维稳起到关键性作用。

  注重部门联动协作 践行社会共治理念

  预防打击网络传销行为是系统化的社会工程。笔者认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努力成为传销违法行为联防联控的主推手,主动推动建立完善和保障运行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机制,在依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在根据属地实际、区域特色对个案和个别当事人实施调查处置时,注意维护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积极作为展现部门执法权威、提升社会行政效益的同时,注意防范规避履职风险,保护执法办案人员。

  具体落实在查处取缔网络传销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齐抓共管联防联控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金融管理、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结果共认和责任同担,提高执法效率,降低履职风险。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理解支持;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参与研讨定性,对涉案主体、行为认定、证据调取、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等工作统一部署;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冻结涉案资金,强制执行处罚处理决定;协调银行对涉传违法资金及其流向实施跟踪监控和记录刷单;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出具当事人网络电话回拨业务违规证明;协调税务部门出具税收缴纳证明;协调异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调查取证支持等,为本案的高效、稳妥办理奠定有力基础。

                                                                      □案评人 赵泉龙 姚振群


2017年11月17日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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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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