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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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05-11-17 

信息来源:商务部 外资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05-12-01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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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七条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 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1月17日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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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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