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传销恶势力犯罪团伙覆灭14人被判刑,曾长期盘踞西夏区、金凤区
3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覆灭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先后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个传销组织窝点给新骗入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轮流交叉担任传销组织窝点“主任”,负责各传销窝点的所有事务。
在此期间,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扩大传销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新成员,并指使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惑,将被害人骗到银川。
随后,又纠集指挥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蒋某、刘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
14名被告人对被骗群众抢劫5起,涉案金额54587.46元,对被骗群众非法拘禁8起共8人。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认为,刘明友等14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伟等十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伟、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上诉人张伟、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李某某、高某某分别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刘某、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诉人张伟等人与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刘某、刘某某加入长期盘踞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的传销组织,以虚假的招工信息将多人骗至银川市,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强行要求他们加入传销组织中,并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被骗人员的财物,在较长时间内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伟及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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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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