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研究生到湖南岳阳见网友被骗入传销 警方打掉传销组织
一位湖北的研究生陈某来岳阳见网友,迟迟没有归校。陈某家属报案后,岳阳警方顺藤摸瓜,查出连环传销案,成功捣毁一个涉黑“传销窝”。今年以来,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在广大市民的支持下先后打掉4个外来非法传销类涉恶团伙,其中3个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侦办,端掉传销窝点16个,侦破刑事案件22起,抓获涉案成员77人,依法逮捕75人,解救受害人员30余人,查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去年10月10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接到湖北省某大学研究生陈某家属报警称,陈某7天前到岳阳后,一直失联。岳阳楼分局责令刑警大队成立专案组侦破案件。通过与家属沟通,专案组得知陈某的支付宝购买了一批物品,物品将于10月10日到达岳阳,分析为传销人员所为。
专案组迅速与快递公司取得联系,制定了抓捕计划。当日下午,在快递员配合下,专案组在岳阳市某医院大门口当场抓获嫌犯侯某。通过审讯,侯某交代了岳阳楼区海棠社区一私房内有一处传销窝点。专案组迅速组织力量将该窝点内受害人陈某等人解救,一举抓获暴力传销犯罪嫌疑人7人,通过深挖,一举打掉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
“我当时一进这个房间就被控制了,他们把我打了一顿,身份证也搜走了。”陈某回忆,去年的时候,他在网上认识一名女性,对方邀请他到岳阳玩。当天到火车站的时候,是两个女孩子过来接他的,说是在住的地方看看。他被带到岳城一个偏僻的出租屋,一进房间,他就发现不对劲,里面有几个男人,正在打牌。陈某想走,但是走不脱。几个男人围了过来,抢走了他的手机和身份证、钱包等物品,将其软禁。一开始,陈某不听话,不想加入传销组织,结果被几个人暴打一顿。
“从传销到暴力传销,这是经济发展中的毒瘤,必须坚决打击!”之后几天,专案组又连续接到多名家属报案,称孩子失踪了。岳阳警方侦查发现,有一个团伙在岳阳设立了多个非法拘禁窝点,关押了不少被骗学生,还涉及系列抢劫、敲诈勒索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专案民警介绍,这些“传销组织”以招工、婚恋等名义物色受害者,将其骗到当地之后,通过暴力、洗脑等手段控制,将受害者培养成合格犯罪“工具”。首先将受害者骗到窝点之后,采取暴力手段控制人身自由,每天对受害人进行耗损体力、精力的折磨,同时其他人轮番实施洗脑、不给饭吃、殴打等软硬暴力。多数受害人就会被迫屈服,“同意”掏钱购买“虚拟产品”。然后,团伙会以一套骗人的、杂糅的所谓“精粹教材”开始“培训”洗脑,已经毫无抵抗能力的受害人就会彻底“上套”。成为“老板”后,这些受害者迅速就变成了害人者,开始配合团伙以各种借口向亲戚朋友骗钱,骗人入伙,对新入伙成员施暴。
经过缜密侦查,岳阳警方锁定该团伙主犯王某等人。今年1月8日,首犯王某来到岳阳并召集其团伙成员吴某、李某等人,在某酒店密会。专案组决定提前收网,一举将王某等3人抓获。
来源:岳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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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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