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反传销:襄阳破获一起传销窝点抢劫案 “大头目”竟是高材生
传销窝点抢劫案破获 “大头目”竟是高材生
坐拥30余名成员,涉案金额40余万元
近日,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案依法宣判。为首的“大头目”贾某的身份,让办案人员感到十分惊讶:他是一名从成都某著名“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肄业的贫困山区学子。
就是他,没有选择继续努力深造,却步入传销组织,利令智昏,积极扩大传销组织规模,引诱甚至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而骗取财物。经查明,贾某所在的传销组织先后发展成员3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
成为传销骨干
2012年5月,尚未从大学毕业的贾某被骗到襄阳加入了传销组织,在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一带出租屋内,伙同他人展开了非法传销活动。贾某等人以推销虚拟品牌化妆品为旗号,用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方式,诱骗他人来到襄阳市并带至各传销窝点骗取其财物。
2013年12月,贾某晋升到该传销组织一传销窝点“主任”,很快又晋升为“大主任”,管理各个传销窝点的日常事务,还负责管理其他窝点的“主任”,并安排其他“主任”到传销窝点考察新参加人员以及收取购买产品的费用。
手下打伤受骗者
2014年5月,贾某手下的传销人员小梅以谈朋友为由,将被害人大伟骗到了贾某的传销窝点。另一传销窝点的“主任”雷子等人在贾某的指使下,逼着大伟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因大伟在打电话时不配合,惹恼了贾某、雷子等人。贾某、雷子便将大伟按在地上殴打。大伟因被打得受不了,被迫交出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和密码,贾某等人先后取款1.8万元,让大伟购买了5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大伟坚持要求离开,贾某安排人员将大伟送至火车站。脱离险境后的大伟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迅速出击,依法端掉该传销窝点,但贾某却逃脱法网。
经鉴定,大伟所受损伤致其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到了27.8平方厘米,已构成轻微伤。
依法获刑又赔偿
今年3月,逃亡4年之久的贾某回四川老家办理身份证时,发现自己已经被网上追逃,在亲戚的劝说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但将在传销窝点殴打并抢劫大伟钱财的事实隐瞒了下来。
在铁的证据面前,贾某不得不对抢劫犯罪低头认罪,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承办检察官多方联系、协调下,贾某与大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大伟经济损失2.5万元,获得了大伟的谅解。
8月6日记者从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贾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抢劫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汉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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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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