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反传销:传销人员为掩盖行径致人死亡潜逃多年终落网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县一传销组织的人员为了不暴露自己的行径,用毛巾将一位呼救的青年捂住口鼻致死。其中一名成员黄某潜逃多年后落网,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据了解,受害的四川青年小王,在生活中是个不善言谈的人,但喜欢上网聊天。2011年3月的一天,小王和网友约好到谷城县某地见面。网友称会到汽车站接他。小王当天就从四川家中出发了。次日,位于谷城县城关镇的传销组织“有喜化妆品公司”主管马某根据负责人李某有“新朋友”要来的指示,安排两个女孩到谷城县汽车站接应。
抵达谷城县汽车站的小王,看到来接自己的是两个女孩,便放松警惕跟她们上了车,并随其中一名女孩进入城关镇某小区一居民楼内的传销窝点。
小王一进门发觉不对劲便不想进屋,被马某、陈某等人拉扯进去。传销人员黄某和吴某、张某、李某等4人根据马某的事先安排,在房间内对小王进行“洗脑”谈话。小王拒不服从,并大声呼喊。马某、陈某等人闻声进入房间,威胁他坐下听讲。小王一再反抗,并用拳头将窗户玻璃打碎,大声呼喊“救命”。马某遂指使黄某、吴某等人将小王从窗户边拉开按倒在地,阻止其叫喊。其他传销人员见状,立即上前控制住小王的四肢。吴某、陈某相继用袜子、湿毛巾捂住小王口鼻。最终,小王因被持续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某、吴某等人将小王送到谷城县妇幼保健医院后准备溜走,被医生拦住并报警。马某、陈某等人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主犯马某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从犯按情节轻重分别判处4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黄某逃离谷城县后,于2018年9月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洛阳派出所民警抓获。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等人因担心传销行为暴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黄某是从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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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贼船”机智脱身
传销活动对社会有巨大危害,很多人对其深恶痛绝,但也有不少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倘若不小心上了传销的“贼船”,该如何安全脱身呢?警方给出了一下提示:
不轻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稍加分析就会发现传销组织的商业理论存在巨大漏洞。
不汇款。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不要让这些物品落入传销人员手中,更不要轻易汇款,否则容易被看成是“大鱼”,更加不会放人。
不冲突。由于传销组织经常是集体行动,和其发生冲突对自己很不利,可以假装被“洗脑”成功,利用外出的机会及时求救。
会装病。必要时假装自己身体不舒服,让传销人员同意外出就医。
留证据。注意保存汇款账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账号密码等证据线索。
记线索。要牢记地址,掌握自己所处的具体位置、门牌号,或者周围的标志性建筑等。
快举报。逃出传销窝点后立刻到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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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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