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在江西新余被骗入传销窝点遭折磨致死
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 这是被骗入传销组织的陕西女子宋丽(化名)死前一个半小时所遭受的折磨。7月8日,记者采访获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作出终审判决,将在这起传销命案中扮演诱骗、说服、非法拘禁角色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4 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4年不等。被警方抓获的贾某、吴某、李某等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将另案进行处理,此案还有多人在逃。
生于1987 年的刘通(湖南新化人)是新余市逸夫小学旁一传销窝点的" 家长",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是该窝点的成员。据悉,这个窝点的成员共有十余人。
法院认定,2017 年7 月5 日,甘肃徽县人王国鹏使用尚秀平(女,湖南桑植人)的QQ 号码冒充女性,将陕西洋县女子宋丽骗至新余市。次日,尚秀平等人将宋丽带至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新欣大道竹仔村的传销窝点,随后离开。
宋丽被骗入该传销窝点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拿走,多名传销人员对宋丽进行过上课,并威胁、殴打。在诱骗宋丽至传销窝点11 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法院查明,2017 年7 月16 日傍晚6 时许,传销窝点成员杨某等多名人员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等方式对宋丽进行殴打,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左右,致宋丽死亡。
案发后,该案除多人在逃外,新余警方抓获多名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这些人将另案进行处理。2018 年3 月26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检方指控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宋丽父母作出赔偿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处理死者来往交通费及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63373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宋丽,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宋丽的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通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按平均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各承担人民币15843.25 元,未归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4 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对刘通判处有期徒刑4 年6 个月;王国鹏判处有期徒刑6 年6 个月;尚秀平判处有期徒刑6 年6 个月;黄翠判处有期徒刑6 年;被告人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529.75 元。
宣判后,王国鹏、尚秀平、黄翠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新余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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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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