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传销组织要转移到江苏宜兴大巴车却被径直开进特警队
传销组织的大巴车径直开进特警队 原来司机是卧底
前几天,大一新生江西女孩黄婷婷(化名),终于顺利到杭州的一所大学报到。而就在几天前,她还深陷传销团伙,“如果不是被上虞民警解救,我可能就要辍学了。”昨天,黄婷婷回忆起那些日子,还是觉得有些后怕。
今年19岁的黄婷婷,考上大学后,就想趁着暑假赚些生活费。8月中旬的一天,一名网友告诉她,浙江上虞很富庶,去那里能挣到钱。在网友的怂恿下,黄婷婷坐上了开往上虞的高铁。
在高铁绍兴东站,一名陌生男子来接站,将黄婷婷安顿在上虞区一个小区的出租房内。“出租房里住着五六个人,男女都有。”黄婷婷回忆说,接下去的日子,她几乎失去了人身自由,有一名“寝室长”看管他们,每天不是听课,就是爬山等。
这期间,她第一次接触到了“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人对她说,只要花2800元买一套“时光倩影”的化妆品,就能成为“天津天狮”的会员,而且发展下线会员还能赚钱。
其实,在黄婷婷被控制的日子里,上虞警方早已经摸清了这个传销组织。据了解,深陷“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54名受害者。
8月23日下午,上虞警方获悉这一传销组织将转移至江苏宜兴,便进行了周密部署。根据掌握的信息,上虞警方成立了由巡特警大队、经侦大队和百官派出所等多个单位组成的专案组,兵分四路开展行动。
“一方面要不惊动对方,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我们准备了多套解救方案。最终的方案是让民警去当‘卧底’,扮成大巴车司机,然后将车开进高速路口不远处的巡特警大队大院。”上虞区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魏建盛回忆说。
当天傍晚,当满载52人的大巴车从上虞驶往江苏宜兴时,途中“恰巧”经过了上虞巡特警大队门口,又“恰巧”被巡特警队员拦下检查——随后民警扮成的大巴车司机,便将车开进了巡特警大队的大院。
就这样,车上51名受害者被顺利解救,传销头目、甘肃籍男子周某被抓获。接着,另外三路也传来喜讯,“天津天狮”另一名负责人、安徽籍男子胡某被专案组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截获;另外两组专案组分别在高铁绍兴东站和货运站将其他3名深陷传销组织的男子解救出来。
经初步审讯,这个传销组织自今年3月来到上虞区,为首的是胡某和周某,他们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迅速壮大。至发案时,这个组织以寝室为单位,共设9个寝室长,分散在上虞城区各小区,每个寝室有六七人。
目前,上虞警方已将54名受害者送回家,2名传销头目已被刑拘。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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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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