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反传销:鄂州一天端掉32处传销窝点 查获、遣返100余名传销人员
近日,鄂州警方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重点对花湖开发区四个社区进行了地毯式集中清查,共发现、捣毁传销窝点32处,查获、遣返传销人员100余人。

9月19日,鄂州市公安局,副区长、鄂城公安分局局长杨朝阳组织治安大队、花湖、杨叶派出所会同市局巡逻支队,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共计160余人,分为三个大队分别对花湖开发区四个社区进行了地毯式集中清查。经过一天的清查共发现、捣毁传销窝点32处,查获、遣返传销人员100余人。


此次集中行动将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逐一审查,对传销组织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骨干分子依法坚决打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参与者予以驱散遣返。同时,鄂州市公安局还将及时发布传销作案手法、规律特点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强化与工商、通信、金融等部门的合作,从打击“治标”向预防“治本”转变,全面开展无传销城市创建工作。


什么是传销:传统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其本质便是靠发展下线拉人头骗钱,然而新型传销也有了一次小升级;新型传销
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传销的三个特征
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求职时的传销陷阱
一是“高薪引诱”:传销组织往往在网上招聘平台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提供所谓的高薪待遇,引诱大学生求职者上钩。
二是“外地招聘”:本地人也比较熟悉当地情况,编造的谎言很容易被戳穿,所以采取“外地招聘”策略,求职者更容易上钩。
三是“共同创业”:目前创业型企业“遍地开花”,相对于常规性企业,这些单位往往对大学生的诱惑更大,不仅能够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而且还会提供参与入股的机会。
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鄂州警方提醒
群众如果发现自己的亲友参与传销活动,要及时提醒、劝解或设法帮助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尽可能弄清传销组织模式、骨干人员、活动地址等,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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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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