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将乐县一传销组织16人获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烟头和纸巾
原标题:天津天狮传销组织16人获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烟头和纸巾

图片来自三明中院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快讯 据三明中院消息,6月28日,被告人张某、廖某粮、马某龙等1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将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审理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4年,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新安县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2016年底,以张雪为经理的“天津天狮”传销团队在将乐县从事传销活动,并先后发展被告人廖某粮、马某龙为管理人员。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在高级经理张某、经理马某龙、大主任廖某粮的领导和管理下,在将乐县发展壮大,先后设立7个传销窝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手机通讯软件,虚构身份,以介绍工作、恋爱交友等为名,诱骗被害人至传销窝点,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采取洗脑、威胁、虐待、体罚等手段,劝说或者逼迫被害人购买虚拟化妆品(亦称上线费),加入该传销组织。已核实的内部成员30人,自上而下形成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六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白某辉被该传销组织成员骗至将乐县水南镇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大主任廖某粮安排管家周某清、老板傅某、侯某等7人通过围堵、言语威胁等方式控制白某辉,没收白某辉手机。期间,廖某粮通过让白某辉一次性抽多根烟、吞烟头和纸巾进行虐待以及体罚、威胁等方式,逼迫白某辉交钱缴纳上线费,合计8400元。
2018年9月中下旬,白某辉提出想离开该传销组织。后在廖某粮、周某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的情况下,白某辉被迫按照二人要求,通过手机使用软件“拍拍贷”贷款5000元至银行卡,由周某清将该银行卡内的6300元取出。
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罗某龙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组织不同的传销窝点,均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人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此外,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下线会员达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组织、管理、指使传销成员被告人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让白某辉离开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涉案金额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周某清涉案金额6300元,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周某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马某龙、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胜、余某涛、罗某猷、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龙曾因在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中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廖某粮、王某艳、骆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阳某、王某、高某胜、余某涛、冯某强、侯某、谈某武、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将乐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廖某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马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周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谈某武、侯某、傅某、冯某强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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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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