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骨干水路潜逃 南京警方陆路竞速紧急追捕
2018年下半年,江苏仪征人王某在南昌、杭州等地从事传销活动,是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该传销窝点被警方捣毁后,王某一直四处潜逃,于6月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7月3日下午3时许,鼓楼公安分局宝塔桥派出所获取到王某的藏身线索:此时他正隐姓埋名,在南京某造船厂上班。
警方随即电话联系该船厂保卫科,请对方先密切关注嫌疑人的举动,民警随后就到。
警车刚开到船厂门口,一名保卫科人员就匆匆上前告诉民警,当天船厂有一艘轮船下水试航,王某已经于午后随船离开了南京。同时他还告诉民警,王某最近上班好像有些神不守舍,当天的试航王某根本就没必要参加,是他主动要求随船的。
得到这条重要信息后,警方判断王某正在设法潜逃。 在保卫科协助下,民警很快与船上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得知该试航船停靠的第一站是江苏仪征,还有一个小时即将抵达。
为防止王某上岸后换乘其他交通工具继续潜逃,三名办案警当机立断,立刻驱车赶往仪征,与嫌疑人展开了一场水陆竞速。
下午4时30分,当风尘仆仆的民警赶到仪征某船厂码头时,远远望见试航船正缓缓开来。船一靠岸,民警立刻登船,将王某抓获。
据嫌疑人交代,自传销团伙被警方端掉后,他一直隐姓埋名,在各城市间流窜,为了糊口会临时找一些工作,但一两个月后就会换个城市。这次打算趁着轮船试航,回仪征老家和父母见上一面后继续逃亡,没想到被南京警方抓个正着。
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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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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