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传销组织致人死亡 两名主犯被判死缓
“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杨某、姜某在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后,二人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强迫他人购买“天津天狮”产品
据了解,2016年二三月份,张某开始在西安市开展传销活动,并以“经理”身份领导、指挥“大主任”杨某具体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团伙成员有十余人,他们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方式诱骗他人前来,然后以没收手机、派人看管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要求被骗人员出钱购买“天津天狮”产品或加入该传销组织。如果被骗人员拒绝,就会按照惯例,由团伙成员对被骗人员进行威胁、殴打,索要钱财。
2017年2月12日,受害人阿军(化名)被诱骗至窝点。随后,他受到了严加看管,失去了人身自由,并被团伙成员不停地洗脑,劝其加入传销组织。2月17日上午,阿军因仍不愿交钱,也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结果遭来了一伙人的殴打。对方要求他交纳4万元购买传销产品。被拒绝后,对方遂采取捆绑手脚、泼冷水、拳打脚踢等多种恶劣手段继续殴打、折磨,并进一步威逼阿军给其家属打电话、发短信,索要钱财以购买产品。被打怕的阿军被迫说出了其手机支付宝内有钱。于是,他账上的8000多元钱被转走。然而此时,他的身体已经遭受了巨大的伤害。
受害者大面积皮下出血而死亡
当日16时许,阿军被发现生命垂危。传销团伙中,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数人随后将阿军抬至路边并丢弃。但是,待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阿军已经死亡。眼见出了大事后,一伙人逃往湖南省。但最终,相关的人员被悉数抓获。经鉴定,阿军生前应被捆绑双手、双足后被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四肢及胸腹部致体表大面积皮下出血引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另经调查,该团伙成员还以同样方式,分别诱骗两人至窝点,逼迫加入传销团伙。直至2017年2月,两人被公安人员解救。
该案经过侦查、起诉之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团伙相关人员在进行传销违法活动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另有相关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属共同犯罪。法院还指出,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均系主犯。
十余名传销人员全部获刑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作为该传销团伙的“大主任”,杨某在供述时自称他曾经也是受害人。按照他们组织的流程,对付新人的最后一步就是对不愿加入组织也不愿交钱的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逼其交钱或让其亲友汇钱,他本人加入时,传销组织的人就是按照这个流程操作的,因此他当上“主任”后也是按这个流程对待新人。
2018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传销团伙中有两人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一人因犯上述两罪,被判无期徒刑;有五人因犯上述两罪,分别被判12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八人因犯非法拘禁罪,也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相关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导报记者陈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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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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