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之语因“涉嫌传销”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
中国网财经11月11日讯(记者 李静) 日前,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州市花之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花之语”)因“涉嫌传销”,于今年8月9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祥市法院”)裁定冻结“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以及其利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的账户资金”。
据《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鄂0881行审25号》显示,今年8月6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广州花之语涉嫌传销一案中,查明涉传资金流入涉案金融账户,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涉传资金,决定向钟祥市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以及其利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
钟祥市法院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最终裁定:准予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花之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以及其利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的账户资金。
天眼查数据显示,广州花之语成立于2018年8月,认缴出资500万元,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的大股东为袁新艳。除本次因涉嫌传销被冻结资金外,公司还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而于今年3月1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广州花之语涉嫌传销被查处事件的最新进展,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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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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