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屯溪区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涉恶团伙案 12名传销人员受审
11月21日,屯溪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一案,案件公诉人、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各镇、街、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及群众等1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天津天狮”非法传销人员约40人从浙江武义转移至黄山市屯溪区,租用房屋建立5个新窝点。该团伙从高到低为A、B、C、D、E五个级别,新人加入至少购买2800元的虚拟产品,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获取一定提成。该团伙采取以“家”的模式进行管理,由其中的C级别成员担任“家长”,每个“家”即一个传销窝点,成员约十余人。“家长”对成员进行分工,对“家”进行管理,每个“家”的成员不定期交换流动。团伙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同学、亲戚、朋友骗至屯溪,代入传销窝点,以充电为由骗走手机,限制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并采取跟踪贴靠、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终迫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购买虚拟产品,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周某(另案处理)作为传销团伙中的大C级别,系屯溪5个窝点的负责人,对小C级别“家长”进行管理,指使安排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事宜。
本案被告人朱某、宋某作为小C级别成员对各自负责的“家庭成员”进行管理,并安排各成员具体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12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朱某、宋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1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朱某、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韩某等10人系从犯。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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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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