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小伙在江苏溧阳被骗进传销组织 参加集体活动时不幸溺亡
年仅20多岁的小陈本想结识女友,却被骗进了传销组织,更不幸的是,他在团队的一次集体活动中溺亡。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带他出游的夏某因非法拘禁罪,获刑2年2个月。
夏某是当地一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今年5月,该传销团伙的一名成员张某为提高业绩,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将主意打到了同乡小陈身上,在与小陈网络交谈多次之后,以为其介绍女朋友为由,将小陈骗至溧阳该传销团伙的窝点。小陈被骗至传销组织不久,该传销组织就到附近的一个公园进行集体活动。下午4时许,各成员三五成群,相继回窝点,最后只剩下夏某和小陈,小陈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提出想下河游泳。夏某劝其不要下水,但还是未能阻止,最终陈某因体力不支溺亡。见大事不好,夏某随即报警,但为时已晚。民警将夏某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时,发现夏某言辞闪烁,觉得他存在较大可疑,仅几个回合,夏某就招架不住,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尔后,溧阳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夏某。公诉人认为,本案系典型的非法拘禁案件,且是共同犯罪。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造成了陈某死亡的结果,属于加重情节,应在10年以上量刑。
夏某的辩护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雷认为,拘禁行为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死亡不能作为加重情节。首先,夏某在拘禁小陈的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手段;另外,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小陈的死亡是因为夏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致使其投河自杀,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判决夏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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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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