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将酒驾、医闹、传销等列入失信惩戒目录
12月27日,《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通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将在《条例》实施一年内出台,“酒驾”“医闹”“传销”“精日行径”等群众痛恨的失德败德行为将列入失信惩戒目录。这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此“有法可依”。
公开招标,吸引实力专家加盟信用立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高铁“霸座”和“老赖”欠债不还、教授剽窃论文等失信事件时有发生,依法惩治失信行为势在必行。
信用立法是对失信行为实施系统治理的有效机制。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法。2015年以来,陆续有上海、湖北、河北、浙江、宿迁等8个省市“试水”信用立法。
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信用立法相关工作,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与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联合市发改委、司法局展开前期调研摸底。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信用立法高度重视。今年4月,南京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调集全市最强资源、汇聚全国“最强大脑”,推动制定一部“全国引领、特色鲜明、有效管用”的信用法规。
文本起草前,立法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实力专家加盟信用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3所高校、32名专家教授领衔,对《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对《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社会反响与需求调查研究》《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蓝皮书》等3项课题展开联合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
两年“磨”出信用立法“南京样本”
“如果市民闯红灯已经受到交通法规的处罚,再列入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原则?”“归集、采集、使用、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有没有侵犯公民隐私权?”“限制失信人乘坐高铁、飞机,是不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交通权利?”……
“当立法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后,我们发现类似的疑惑不少,而且目前无法从上位法找到‘答案’。”采访中,牵头起草《条例》一审稿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马巧生说,“整个立法过程,我们经常提醒自己保持冷静理性,谨慎谨慎再谨慎。”
8月下旬,《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9月—10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先后率队分赴北京、上海、重庆,组织了3场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央党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相关立法实务部门的37名专家,对《条例》文本展开深入论证。
10月下旬,凝聚专家智慧的《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随后,立法小组带着《条例》文本,请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国家发改委信用司,省人大相关专家对其中的创新性、引领性、探索性条款逐条审核把关。
用“最严审议程序”立良法、促善治
审议通过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共7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8章。
记者看到,酒驾、医闹、逃票、骗保、传销以及诋毁英烈、精日行径等败德失信行为均已纳入惩戒目录清单。“作为人大机关,我们秉持人民立场,恨人民之所恨,坚持惩恶扬善,严惩群众痛恨的失信行为。同时,作为立法机关,我们必须秉持法治精神,站稳法律立场,防止公共事件讨论情绪化。”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
他举例说明,有钱不还的“老赖”,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有的老百姓从朴素的情感出发,认为“严惩‘老赖’,应当禁止其子女考公务员”。但是,这样惩戒存在“父亲犯错、子女受罚”的“株连”嫌疑,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原则。所以,在立法中要避免这样的情绪化表达。
对此,立法小组突出问题导向,把21个这样“乍一看貌似合情合理,细一想似乎背离法治精神”的问题逐一梳理出来,组织法学专家逐一论证、反复推演。
失信惩戒是《条例》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核心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夏德智告诉记者,此次立法创造性地归纳了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四大原则,清晰界定失信惩戒的行为边界,严控信用泛化、滥用倾向,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条例》特设“失信惩戒豁免制度”,不仅体现了信用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助于优化南京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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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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