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传销头目遥控管理300人敛财近800万被一锅端
2014年,四川人彭某被提拔为传销组织的大老总,开始完全独立管理团队。第二年,他把团队从浙江迁到了江苏常州、南通等地,以推销虚构的天津某生物发展公司的产品为幌子,拉人头,引诱、胁迫新会员缴纳3900元的入会费。
新人被骗到窝点后,身份证、手机等物品随即被收走,行动自由也受到限制。每天都要接受培训被洗脑,如有反抗,就会受到威胁。但仍有被害人不愿意被控制。据了解,该组织曾有人在常州传销时,从4楼跳下造成骨折。更有一人在南通进行传销时从6楼跳下,不治身亡。
彭某任命了12名大、小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平时通过钉钉软件传递信息。出了伤亡事后,也是他在背后操纵、处理善后事宜。
去年年底,彭某的传销组织在开年会时,被警方一锅端,现场抓获了100多名成员。后经调查,该组织参与传销的人员,最多时达到近300人,而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近800万。彭某也是用传销所获资金购置了房产、豪车等物件。
近日,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彭某和大、小主任等13名被告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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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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