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传销被追逃 昔日“大姐大”被警方从陕西汉中押解回安徽芜湖
6月3日,随着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案的网上逃犯王某被镜湖警方从陕西汉中押解回芜湖,这名昔日“大姐大”全然没了当年的“风采”。
2019年1月31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工作大队经案中队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办案民警进行侦查。
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发现,王某等人在镜湖区伊顿公馆小区开设某公司,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将这些人员分成不同等级,按照等级不同分别获得利益。参加该组织的人员超过三级等级的有30人。
案发后,王某不知去向。锁定王某犯罪事实后,镜湖警方依法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为使王某尽快到案,办案民警多次对其行踪展开摸排,并对其关系人进行法制宣传及敦促工作。
今年6月1日,警方获得重要线索:王某在陕西汉中出现。办案民警迅速赶赴陕西汉中,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对王某展开布控。次日,将其成功抓获归案。
经审查,王某对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表示:非法传销组织害人害己!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打,绝不姑息。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认清非法传销组织性质,不要为所谓的“巨额收益”蒙蔽眼睛。一旦发现非法传销组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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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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