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传销发展人被判返还全部款项
投资消费85万,回报800万,这样的“好事”你信么?浙江绍兴一对夫妻不久前就信了这快速致富的“捷径”,被某传销平台上线人员“忽悠”,消费26万余元购买平台产品,结果等到的却是平台关停,上线人员拒不认责。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徐某、王某夫妇经韩某推介,在“龙爱量子平台”进行消费投资。据韩某介绍,在该平台消费可获得相应商品及高额投资收益,徐某心动。2017年7月1日,韩某向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徐某在该投资平台消费85万元,自消费之日起四个月后,徐某将收到800万元的巨额回报,在徐某回本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徐、韩二人各半分配。承诺书签订后,徐某的妻子王某向韩某共计汇款26.7万余元,由韩某在该平台购物获取返利。其后,韩某声称已在该平台购买产品,消费25.5万余元。此后,“龙爱量子平台”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交易平台关停,组织中有多人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
在韩某未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的情况下,2019年2月21日,徐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原、被告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7万余元。
被告韩某则辩称,其本人也是消费者,且已将平台信息告知原告,至于没有达到原告预期效果,韩某认为系原告未足额支付85万元投资款所致。此外,其对合同无效没有异议,但原告支付的款项已交给平台,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虽主张其收取的款项已交付给平台,且其自身亦系平台消费者、受害者,但从传销的模式看,一般存在层级及上下线,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推介传销平台、鼓动原告出资消费,并与原告约定分成比例,应视为韩某将徐某、王某作为下线发展,且“龙爱量子平台”已因涉嫌传销被关停,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内容涉及传销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其次,原告付款后,款项的流转、商品交付、款项清退均由被告负责,据此可认定原、被告间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原告基于委托事项交付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归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被告韩某应归还给原告徐某、王某款项26.7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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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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