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在安徽滁州被判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十万元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崔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崔某锋被其姑父吴某以从事建材生意为由,骗到合肥市,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向其介绍“连锁经营”,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崔某锋陆续交满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加入了该传销组织。该组织欺骗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的份额投资加入。
为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建立“五级三晋制”,从低到高组成层级,从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的费用中获取收益,诱骗他人加入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2014年7月,该组织成员从合肥市转至滁州市,并在滁州市区租住房屋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其中,崔某锋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层级达三级以上。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假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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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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