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女谎称要与男子“合伙经营”将人骗入传销窝点非法拘禁进行洗脑
“我在江苏涟水开了一家奶茶店,你暂时没有工作,我们可以合伙经营,生意还是不错的。”2018年4月,31岁的河南人郑强通过QQ认识了一名女子,该女子称自己叫王丽娟,在江苏涟水经营一家奶茶店。在得知郑强暂时没有工作后,王丽娟主动邀请他到涟水一起合伙经营奶茶店。
郑强满心欢喜地坐车来到涟水,可在车站接他的却是另一名女子。女子说自己是王丽娟的闺蜜,并说他远道而来,王丽娟正在家里为他做一桌丰盛的午餐呢,已经忙活一上午了。
郑强高兴地跟随该女子来到了一栋旧居民楼5楼。让他想不到的是,一进屋,他便遭到6名男子控制殴打,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全部被收走。随后,该伙犯罪分子通过控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等手段对郑强进行非法拘禁。
原来“王丽娟”并非女子,而是一名壮汉,是该犯罪团伙中的一个小马仔,充当网上的“诱饵”,以妙龄女子独自做生意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再由团伙中的其他人员实施非法拘禁。
犯罪团伙组织者叫邓冠杰。2016年以来,他以与天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为由发起、策划、操纵“人际网络营销”传销组织,并先后在江苏昆山、镇江、泰州、扬州、淮安、涟水等多地从事传销活动,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近百人。
像郑强这样被邓冠杰非法拘禁的还有4人,受骗过程也如出一辙。7月5日夜里10点多,郑强趁嫌疑人打瞌睡的时候,偷偷关上门,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网上搜索找到当地社区民警小嵇的手机号,遂加其微信好友,发出了求救信息。
“我被骗到传销组织了,出不去,你是警察吗?快救救我……”正在家休息的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小嵇的微信突然收到一条陌生人加好友的验证消息,验证通过后便收到了这样一条信息。
小嵇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辖区派出所和局领导。通过将近8个小时的排查,警方在一处老居民楼里当场将涉嫌非法传销的邓冠杰等14人全部控制。
7月10日凌晨,该局展开收网行动,组织警力又在涟水县某小区查处窝点3个,当场抓获涉嫌传销违法犯罪人员53名,现场查获大量涉及传销记录本、讲课文件、资料等物品。
9月7日,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批准逮捕邓冠杰等14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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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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