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县男子搞传销欺骗朋友借钱不还并争执中将朋友杀害被判死刑
徐顺宁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刑核90545459号
被告人徐顺宁,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寿宁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顺宁犯故意杀人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吴某2、魏某、吴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浙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顺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徐顺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吴某2、魏某、吴某3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8年初,福建省寿宁县籍人吴某1(被害人,男,殁年27周岁)从事传销过程中,许以无风险、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其朋友被告人徐顺宁人民币50600元,还借用徐顺宁信用卡。后徐顺宁多次向吴某1要求归还款项及信用卡,但吴某1均予以推脱。同年6月10日22时许,在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某1的租房内,徐顺宁再次因上述纠纷与吴某1发生争执并推搡。其间,徐顺宁持美工刀割吴某1颈部、面部等部位致吴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系颈内静脉离断、气管食道离断等致大失血死亡。同月13日,徐顺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查获在案的凶器美工刀一把及刀片,印证被告人徐顺宁在案发前后出入现场的道路监控视频光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迹鉴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徐顺宁归案经过证明,证人方某、林某、叶某、王某、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顺宁归案以后供述稳定,并有辨认现场和被害人的笔录在案,所供及辨认笔录反映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顺宁因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徐顺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初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顺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步青
审判员 董卫国
审判员 冯喜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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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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