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女友”骗至浙江绍兴搞传销,洗脑途中被推至江中溺亡
日前,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案件。2017年7月,绍兴一传销组织以假装谈恋爱为名,将安徽男子徐某骗至传销组织窝点,并持续对他进行看管和“洗脑”。因“洗脑”效果不佳,传销组织成员赵某、王某将徐某带出窝点,用言语辱骂刺激徐某,并以按压头部入水等方式强迫徐某加入传销组织。其间,徐某被推拉至江水深处致溺水死亡。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1、邓某、何某2、赵某、王某均系浙江省嵊州市传销组织“天津天狮”成员。其中,何某1系B级“经理”,负责管理嵊州地区数个传销窝点;邓某、何某2系何某1属下的C级“家长”,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对何某1直接负责;赵某、王某系何某2窝点中D级“带朋友老师”,负责对新人实施“洗脑”和非法拘禁。
2017年7月底,先行加入该传销组织的朱某以假装谈恋爱为名将安徽籍男子徐某(殁年24岁)骗至被告人何某2位于嵊州市的传销组织窝点。何某2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何某1、邓某,并以充电为由将徐某的手机收走,还指派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对徐某进行看管和“洗脑”。因效果不佳,在何某2安排下,赵某、王某于2017年8月12日上午将徐某带出继续“洗脑”。当行至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全化电站以西50米堤坝下乱石堆处时,赵某用言语辱骂刺激徐某,后徐某跌至黄泽江中。赵某、王某先后进入水中,以按压头部入水等方式强迫徐某加入传销组织。其间,徐某被推拉至江水深处致溺水死亡。
被告人赵某、王某下水搜寻未果后,向被告人何某2、邓某汇报。后何某2即向被告人何某1汇报。当晚,邓某为王某提供钱财并帮助赵某、王某等人逃离嵊州市。
法院判决
赵某、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共同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某1及何某2指使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邓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之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政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潇湘晨报 记者张紫娟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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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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