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救误入传销组织的大学生?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某高校两名女学生,前往陕西汉中做暑期工,误入了传销组织。
说到传销,其实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小编上大学的时候,身边也曾有同学误入传销组织。
好好的大学生,可能因为误入传销毁了一辈子,有的甚至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大学生误入传销有哪些特点?传销为何屡禁不绝?
事件提要:女大学生暑假误入传销组织,被解救后不肯走
详情内容:今年7月14日,北碚区歇马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高校两名女生彭某(19岁,重庆丰都人)、张某(23岁,云南省保山人)放暑假后,电话通知家人要去外地做暑假工。之后就失去了联系,家长报警求助。
在掌握了相关信息后,7月16日,警方与家长驱车远赴陕西汉中寻找。7月17日,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对目标区进行地毯式的搜索排查并将其安全带回。面对家人和救助民警,张某却仍旧因憧憬发财,不愿跟随家人回去。在民警的反复教育规劝下,她才幡然醒悟。
事件提要:云南女大学生被骗入传销,被警方解救与家人团聚
详情内容:云南一女大学生王某称要利用暑期打工,期间向家人要了近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汉城派出所2017年9月19日透露,警方在一传销窝点解救了王某,王某父母已赶到西安将女儿接回家。
在一间民房改造的传销窝点里,警方发现9名男女混住在一起。9月19日上午,王某的父母,从昆明到了西安,在西安警方的陪同下,接回自己的女儿。经过初步审查之后,除了王某之外的其余8人,均已遣返回家。
事件提要:25岁求职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致死
详情内容:2017年7月10日,25岁的张超从山东老家乘坐高铁赶到天津,应聘工作。张超到天津的第5天,7月14日,张超的母亲反复拨打儿子电话不通。晚上7时许,张父终于拨通了儿子的电话,接听的是天津公安西青分局的民警。
8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5岁山东籍男子张超在静海区误入传销组织,7月14日其尸体在天津西青区一条小路上被发现。
张超的尸体被发现后,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于7月14日立案侦查。7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犯罪嫌疑人祖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事件提要:贫困女大学生暑假打工遭拘禁后跳河溺亡
详情内容: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学生林华蓉2017年7月11日去湖北后,再也没有回来。2017年8月5日,林父接到钟祥市警方通知,称其女儿在该市一小河内溺亡。警方介绍,林华蓉生前身陷传销组织,曾被非法拘禁。遗体在皇庄水路派出所辖区内一条小河中被发现。
钟祥市公安局提供给林父的一份立案通知书显示,“谢某婷、许某霖、郭某东、卿某崇等人非法拘禁案,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侦查。”
事件提要: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尸体在水坑中被发现
详情内容:2017年5月15日,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在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平台投递简历。最终,他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科蓝公司”的Offer。5月18日,自称上述公司的“人事部”电话面试李文星,面试问题比较专业。两天后,他就被通知到天津静海区报到。有媒体指出,所谓的“北京科蓝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该“李鬼”公司涉及传销。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静海镇新104国道153公里700米处的水坑内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李文星系溺水死亡。
2017年8月6日,经过警方全力调查取证,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
警方提醒:
暑期兼职时,学生要选择正规的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同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对需要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的投资项目要格外谨慎。“入门费”通常表现为需要认购商品、缴纳费用,或发展他人加入取得入会资格;“拉人头”表现为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按照一定的规律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团队计酬”则为需要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此外,防范传销还要警惕熟人“杀熟”,暴富诱惑往往不可靠。
传销为何屡禁不绝?听听各方分析及建议
多名反传销专家及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较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
要惩办一个传销组织有两大难点,即取证难和“涉案30人以上”的立案标准。传销成员往往极其善用“反侦查手段”逃脱惩处。组织中一些人已被洗脑,根本不愿意配合警方取证;而传销组织也将从前的集体培训,分散成十几个人的小团队。也就是说,只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部门才能介入。
与此同时,只有组织、领导传销,以拉人头和团队计酬形式进行传销活动的,才能判刑;而对一般参与的传销人员只能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形式。也正因如此,执法部门虽一次次端掉传销窝点,但大多只能对传销人员进行教育遣散。很快,他们又会卷土重来。
一位反传销人士直言,各地公安、工商等部门,都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击传销,“哪里力度大一点,传销就赶到别的地方,就是打不净”。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总裁汤继强表示,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互联网升级版,具有更大规模、更大范围、更易传播、更难监管、更加虚拟五大特征。
2017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建议,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他认为传销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法律层面力度不足。他建议将“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刑标准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其次,对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组织领导者给予治安拘留。此外,梁志毅还建议对参加传销者实施心理干预。由于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这些人重操旧业的几率很大。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青年报等 整理: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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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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