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传销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3日讯 近日,龙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罗、张某吉等十一人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段某等12人先后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并形成以被告人段某为“大主任”,以被告人唐某等人为“主任”,以被告人蔡某为“管家”,以被告人宋某等人为“老板”,以被告人林某为“国宝”的团伙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在此期间,被告人段某积极参与“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以推销“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积极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每人至少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香妃丽人”化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老板、国宝”、“主任”、“大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2017年9月25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段某已在该传销组织中任“大主任”级别,负责三个“家”,三个“家”成员包括“老板、国宝”、“主任”等共计30多名传销成员进行传销活动。
此外,被告人段某伙还同被告人唐某超、向某茂、王某罗、张某吉,安排被告人林某兰等人,先后将被诱骗至市区的宋某、陈某波、唐某扬、唐某斌、钟某兴先后接到某小区一套房中,并安排被告人张某吉等人,以锁门、搜走手机、掐脖子、蹲马步、24小时贴身看管及讲课洗脑等方式,限制宋某、陈某波、唐某扬、唐某斌、钟某兴的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迫使宋某加入传销组织。其间,宋某等5人被逼购买36套“产品”。
法院审理后,根据十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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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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