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市“阳光工程”15名“领导级”传销人员获刑
投资“国家工程”满单晋升到一定级别后,三年可获利千万元,就是这样一个暴富谎言,不少被害人被洗脑“入会”,殊不知已掉入犯罪分子精心打造的传销骗局。10月26日,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15名“老总”和“经理”,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极目新闻记者从黄石港区法院了解到,自2018年以来,安徽人人邱某、冯某、张某等人将“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等传销模式带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虚假宣传“1040阳光工程”和“自愿连锁经营”是由国家资本运作的国家项目,通过招工、介绍工作、投资致富、谈恋爱等方式吸引、诱骗他人来到黄石,采取参观当地重点工程、上课洗脑等方式,吹嘘这些重点工程是由其传销组织资金运作的国家工程项目,只要加入就能获得丰厚利润,诱骗参加者缴纳3800元获得该传销组织的资格。
该传销组织以投资3300元为一单,宣称投满31单可获利30400元。为壮大队伍,要求参加者发展下线,根据下线购买的份额数量,设置从“业务员”到“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晋升渠道,并以层级为发展下线的计酬依据。“主任”级发展一名下线完成满单,三年便可获取回报1380万元。
以3至5人一个小家庭、若干小家庭形成一个大家庭的模式活动,并设立总牵头、大总管、窗口总管、家长等多个职务,负责不同类型工作,协助“老总”对整个传销组织体系进行全面管理,最终形成以“老总”级别为首,经理级别或担任总牵头、总管、讲师、家长等职务的成员为骨干、其他传销参与人为普通成员的规模化传销组织。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冯某、张某等15人编造国家政策,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协调、管理及培训等重要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该1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该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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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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