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团伙23人被判刑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被告人郑某、林某、陈某等23人利用互联网及手机APP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林某、陈某等人共同商议搭建网络虚拟货币平台“MGK”“MGS”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该平台以对外宣称引进澳大利亚的去中心化虚拟币交易平台为噱头,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至少购买100枚“MGK币”、至少购买10枚“MGS币”才能成为正式会员,并通过设置平台奖励、算力挖矿收益等一系列收益模式,通过网络或地面推广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加入该平台。新注册会员必须由老会员使用自己的账号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使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此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传销。
上述网络投资平台自成立后未进行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发行的虚拟货币为后台操作人员随意删除、修改数据,人为发行,亦没有任何的经济价值。
截止至2020年4月9日,“MGS”平台会员人数达130万余人,其中注册会员激活人数达62万余人,层级达62层。被告人郑某等人通过出售“MGK币”、“MGS币”、收取会员交易手续费、获取团队收益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3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林某、陈某等23名被告人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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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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