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人逃跑时不慎坠亡 嫌疑人潜逃9年后终被抓
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在河北邢台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新,截至目前,这场跨越9年的追捕宣告结束。
时间回溯至2012年。2012年6月,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接倪某某报案称其朋友小凯(化名)在辖区某出租屋内被传销人员杨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小凯从传销窝点跳窗逃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对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传销洗脑:从受害者沦落为加害者
2011年春节前夕,犯罪嫌疑人张某新在外打工被一名网友以旅游为由骗进一传销窝点,该传销组织打着空壳公司的名义,引诱他人购买所谓“生物产品”,并通过计酬或返利的方式,引诱、胁迫受害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窝点设置铁门铁锁铁窗将张某新非法拘禁在里面,限制人身自由,不让外出,并且将张某新的身份证件及随身财物统一上缴保管。该传销组织结构清晰,由高至低分为别大老总、老总、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等九个层级。
考察期间,每隔一天就有一个“新的主任”给张某新上课洗脑,动员张某新购买虚拟产品,张某新不能外出没办法就“自愿”购买了一套虚拟产品,后逐渐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并成为其中一员。张某新进入传销组织半年多时间里陆续动员他人购买了10多万元虚拟产品,成为主任级别的骨干。
2012年6月,张某新被“大主任”聂某某调到其他地区的传销窝点担任“小主任”,其下线的传销人员倪某某将小凯骗入该传销窝点,小凯被非法拘禁在传销窝点感到精神压力巨大,生活无望,从该传销窝点跳窗逃跑坠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新为躲避法律制裁,随即潜逃在外。
九年逃亡,终落法网
犯罪嫌疑人张某新因本案被列为在逃人员。经过九年的东躲西藏,2021年12月,在河北省邢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
刑法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组织是社会一大毒瘤,不仅会造成参加者财产损失,伤害亲朋好友感情,更可能导致参加者不知不觉走入犯罪深渊,面临法律的惩罚。传销组织五花八门,传销骗局近在咫尺,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传销组织,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来源:莆田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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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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