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撕破网络传销新“马甲” 人民法院揭穿骗局着力铲除违法犯罪根基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传销犯罪借助网络渠道,出现了一些欺骗性、隐蔽性更强的“变种”,呈现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员更多、波及地域更广、涉案金额更大等趋势,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网络慈善、投资高收益电影票房、“改运”大师网络课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介绍了传销犯罪借网络渠道蔓延时所使用的新“马甲”。
网络传销出现哪些新特点?如何撕破网络传销的“马甲”?如何做好网络传销案件的诉源治理工作?《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典型案例的承办法官。
“马甲”不断翻新
打着“爱心慈善”等幌子,利用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大肆组织网络传销,以筹集“善款”等名义非法敛财;
以投资智能充电桩为名,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置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传销犯罪活动;
假借高收益电影票房投资项目,依托注册网站和手机App客户端,设置影视投资传销骗局;
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概念作伪装,实施跨境网络传销;
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司化运营模式,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与传销……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介绍了多款网络传销新“马甲”。
“网络传销犯罪的‘马甲’,既有以往常见的骗术,又有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的骗术。”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赵桂杰说。
在赵桂杰承办的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假借高收益电影票房投资项目“马甲”,从事网络传销犯罪。
该案中,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下载了一款“某某影视”App。这款App里都是新近热播或即将开播的影视作品,并称参与者可以投资这些作品,在电影开播后获得高额票房分成。
参与此项“投资”的具体方式是在“某某影视”App上交纳入会费,获得返利方式是按会员投资金额和发展会员数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
“本案中,高额返利与‘某某影视’App上展示的作品票房并无关系,实质上是通过‘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犯罪。”赵桂杰向记者分析了这种网络传销犯罪骗局。
赵桂杰说,李某在明知这种模式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熟人间宣传等方式推广“某某影视”App并吸收会员。2021年10月,李某还被任命为“某某影视”山东区域总经理。2021年11月,“某某影视”App关闭,会员无法登录提现。李某已发展下线2152人,层级达8级,涉案金额38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网络传销会借助网购、团购、虚拟货币等新业态、新模式吸引参与人。”赵桂杰说,近年来,网络传销骗局“马甲”不断翻新。
“国家坚持严厉打击、治理传销犯罪以及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群众对纯‘拉人头’模式传销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传销犯罪开始向网络蔓延。”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严子浩说。
“网络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隐蔽自己,会创建一个App或网络平台专门用于犯罪活动。‘投资名画’的网络传销骗局也与此相似。”严子浩告诉记者,从事网络传销的犯罪分子搜罗一些名画交易信息放到制作好的网站或App上,蛊惑参与者付费购买一定“份额”,再通过拉更多人参与购买其持有的“份额”获得返利。
“此类网络传销中,参与者看似在交易名画,其实与名画本身没有联系,参与者是通过‘拉人头’建立层级获利。”严子浩说。
谨防“洗脑”蛊惑
“网络传销犯罪呈现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特征,获利形式变得更加多样。”结合办理的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蛊惑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典型案例,严子浩说。
“这是一起‘精神传销’类型犯罪案件。”严子浩说,被告人杨某等人从2020年起假借“弘扬伏羲文化”创立“万某合”网络平台,先后发展罗某、晏某等骨干成员,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对外销售“中华姓名学”“即刻旺运”“中华风水学”等课程。“万某合”网络平台将参与人按照不同交费额度设置多个级别,根据级别获取不同额度返利。
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被告人组织了线下授课。杨某被打造成“庚天缘大师”,配备4名“护法天使”,杨某称可改运势,助人逢凶化吉、时运发达,不断对参与人“洗脑”,蛊惑参与人购买课程并发展下线。
严子浩说,被告人通过网络传播课程精准“筛选”并“锁定”参与者,犯罪对象由“熟人滴灌”转向“大水漫灌”。
“‘精神传销’类型案件中,在被告人‘洗脑’蛊惑之下,一些参与者不但发展下线,还会主动给予组织者钱财,危害巨大。”严子浩说。
注重释法说理
网络传销犯罪穿上新业态、新模式“马甲”,犯罪媒介由“实体商品”向“虚拟商品”转变,如何快速识破这些骗局?
“此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传销活动中无论兜售‘实体商品’还是‘虚拟商品’,参与者都并不是想要所谓的‘商品’,更多的是想‘拉人头’获得返利。”严子浩说,识别网络传销活动的关键是抓住设置入门费和层级、“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钱财等传销的典型特征。
“群众遇到承诺高额返利的情况就要加倍小心,所谓的‘不劳而获’、高额利益等往往都是骗局,不能被其蛊惑。”赵桂杰说。
网络传销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如何进行治理?
赵桂杰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对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次数多、主观恶性深、情节严重的骨干成员,坚持“刑”“罚”并举予以严惩。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网络传销犯罪人员的主客观情节,用足用好法律和政策,对层级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充分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
“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通过揭开被告人实施传销活动的骗局,深刻揭露传销组织骗财的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赵桂杰说,此外,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商户加强日常普法宣传,针对网络传销犯罪手法以案说法、剖析讲解,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网络传销要‘打早’‘打小’。”对于网络传销的治理,严子浩建议道,要立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新情况,在铲除违法犯罪根基上持续发力,坚决斩断网络传销的犯罪链、利益链、生态链,积极构建网上网下协同防治新格局,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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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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