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传销:男子被骗入传销组织 翻越电梯逃跑时不慎坠楼身亡
事发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在一商场内,一男子在翻越电梯时坠楼死亡,事后查明原因,竟是因为男子受朋友欺骗,误入传销组织,男子为了逃跑,翻越电梯,不幸坠亡。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范某、男子邢某、男子王某三人均是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范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邢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西省应县,王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甘肃省临潭县。女子小玉(化名),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男子姜某,汉族,初中二年级肆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女子小雪(化名),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沂南县。范某、邢某、王某、小玉、姜某、小雪六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均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是同一个传销组织人员。该组织根据购买产品和发展成员的数量,将成员从高到低分为,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培训员有小导、大导,大导又分为正大导和正协,还有家长、老板等级别,刚交上近3000元钱,办理营业执照的会员和上级推广员都叫老板,其中老板级成员,直接受命于家长级成员。
一个家长控制一个传销窝点,将近十人左右。该组织利用QQ、微信等网络方式,以帮忙介绍工作,结交男女朋友等为诱饵。将自己的亲友或同学骗进传销窝点。新骗进的人员统称帅哥、美女,一旦进入窝点就被锁在院内,手机被没收,阻断与外界的联系和防止逃跑。在家长的安排下,组织通过陪新人玩耍、聊天和上课等方式,每天24小时看守和监视。
并不断宣扬,只要购买该组织虚构的某某滋养套装产品,近3000元一份,就可以成为组织正式成员,购买越多,就赚得越多等暴富理念。帅哥、美女只有在交钱购买产品后,才有选择离开或留下参与传销组织的自由。选择留下的,在家长的安排下,又对在他后面被骗入的人员,实施上述非法拘禁行为。
范某、小玉作为该传销组织在德州市陵城区的大领导,管理他们下线六个传销窝点的所有人员,小玉协助范某,主要负责培训工作,邢某作为小领导,管理在德州市陵城区内的传销窝点,家里的其他成员,必须服从他的领导和管理。姜某、王某、小雪作为老板,是邢某所管理窝点的组成人员。其中姜某是该窝点管家,负责掌管大门钥匙,统一保管手机等。
小玉以叫朋友来玩的名义,诱骗杜某来到他们所在的德州市陵城区,某某局家属院传销窝点的邢某家庭。小玉事先已将杜某的脾气性格和个人爱好,告诉范某、邢某,他们三人商定并安排王某、小雪作为杜某的师傅,拉拢杜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日常生活中对杜某进行看管。
邢某安排姜某将杜某与其他成员的手机进行统一管理,杜某在使用手机时,由王某、小雪进行监视。为防止杜某趁睡觉期间逃跑,邢某安排王某陪同杜某睡在一起,同时让姜某睡在卧室门口处。第二天杜某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想离开时,被邢某、姜某、王某等人强行阻拦,并且大门始终锁着。
直到事发当天下午1点左右,范某等人得知,另外一个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指使邢某、小玉带着杜某外出躲避,邢某又电话告知了小玉。后来小玉叫着王某、小雪一起带杜某到德州市陵城区某某广场商场内。
下午3点10分左右,杜某趁三人不备,从某某广场商场三楼室外手扶电梯,跑到四楼处翻过电梯坠楼摔伤。附近行人拨打110和120不久,120急救车和警察先后来到现场。小玉跟随120急救车,陪杜某到陵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杜某在当日下午5点2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事发当日下午5点半,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医院外科病房将小玉抓获。当晚八点半,在德州市德城区某某广场商厦内,将邢某、王某、小雪抓获。一个月后,高密市公安局夏庄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内将姜某抓获。当日下午6点左右,在夏庄派出所门前,将范某抓获。
另又查明,邢某及其亲属,与杜某家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杜某家人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谅解。小玉及其亲属,与杜某家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杜某家人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谅解。小雪及其亲属,与杜某家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杜某家人经济损失4万元,并取得谅解。杜某家人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邢某、小玉、小雪的附带民事诉讼。
邹某说道,他认识网友杜某,杜某以到德州市陵城区花店做兼职为由,骗他加入陵城区一平房内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小玉是大领导,邢某是小领导,姜某、王某、小慧(化名)、小雪、杜某、秦某及四五个叫上不名字的都是老板。
他来到第三天,杜某被小玉骗过来,由王某、小雪时刻盯着看管,手机也被统一管理,打电话时有人看管,防止报警和发送位置,院子大门一直锁着,睡觉时有人在客厅看守,防止杜某逃跑。杜某来到第二天上午听课后,得知是传销跑到客厅拿手机要离开时,被邢某、姜某等几个男生抓着胳膊、手腕等部位,后来回到客厅。
之后几天,再没有离开该院落。期间,杜某多次问王某、小雪什么时候可以离开,王某、小雪会哄杜某,说等他彻底了解该行业怎么赚钱后,就放他离开。一直到第四天,杜某被带出去后,下午四点多钟,当时王某、小雪、杜某、小玉、邢某、姜某等人都不在平房内,小慧让他收拾东西,说带他出去玩,出门后小慧说邢某告诉她让他回家。之后再没与他们联系,他不知道杜某出事,也不知道那里的情况。
小玉被捕后供述,她在读大四时,被人带到北京从事传销,后到唐山。她上层领导袁某,叫她到德州市陵城区任培训员。该传销组织自下而上层级是,新朋友,没交2000余元的新人,统称帅哥、美女,老板,已交2000余元办理营业执照的会员和上级推广员,C级培训员,有小导、大导,大导又分为正大导、正协,B级代理员、A级代理商,她是C级培训员大导中的正协。
在陵城区的总负责人是范某,是正大导,领导层还有她和周某。他们三人级别稍高,不管理具体家庭,在每个家庭之间转悠、帮忙。邢某、毛某、李某、梁某、戴某、程某六人是家长,各管理一个家庭。高某是九人的高层领导。每天中午,她和范某、周某及六个家长都见面开会,汇报各家情况,安排一天的活动。
关于钱或人等情况,家长会第一时间上报给范某,范某拿出意见上报高某,高某同意或者提出新的意见后,由范某再安排下层人员执行。对于新人,领导都会安排比较历害或者有共同爱好的人时刻盯守看管。一年前,她通过闫某介绍,认识他的同学杜某,山西省人,在德州市庆云县做风机维修,她与杜某成为网友,并谎称自己做英语家教。
后来她约杜某来陵城区玩,目的就是想让杜某来干传销。杜某来的前一天晚上,她已将杜某的个人信息、兴趣、喜欢历史等情况告诉范某、邢某、周某等几个领导。经过商量,范某最后决定让杜某到邢某家庭,并安排比较喜欢文学历史的王某和女孩小雪作为杜某的大、小师傅。
她和小雪到德州接到杜某后,先是逛街、吃饭。下午六点多钟,带杜某到陵城区后与王某见面。期间,为了预防杜某发现是传销后用手机报警、发位置等,她把杜某的手机要过来,一直放到她手包里。直到当晚10点多,她将杜某带到邢某家庭,该处平房共有十多个人,男女各住一间,晚上有专人值班看守,院门上锁,以防新人跑掉。
王某和小雪作为杜某的师傅一起看管杜某,负责日常生活,目的就是监视杜某,不能用手机打电话、发定位、报警等,不要跑掉或者自残、自杀等,最终目的是让杜某自愿留下来。邢某安排姜某值夜班,睡在屋门口。手机集中由负责人看管、使用。第二天上课后,杜某借口去厕所想逃跑,邢某、王某、姜某阻拦并把杜某拉回来。期间,也曾有人对杜某叫喊,很吓人。
杜某来到后,由邢某把杜某和其他家人每天的情况,报告给范某,范某再报告给云某。事发当日下午一二点钟,邢某通知说陵城区毛某家庭被警察发现,让她带着新朋友杜某出去躲藏。她又叫着杜某的二个师傅王某、小雪,一起带杜某出去躲避,带他们去了比较凉快的某某商场的三楼。
她和杜某在休息座椅上聊天时,杜某还曾扒在玻璃上往楼下看,并说喜欢这种感觉,还让她一起看,当时王某、小雪就在离他们二人三四米的地方站着。之后,她和杜某又到室外停止的手扶电梯口坐着聊天,杜某没有说这几天的感受,也没有谈论课堂内容,只说他今天很开心。当时王某、小雪坐在商场内凳子上。
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她给杜某说一起去吃饭,然后她从透明的帘子刚进到商场内,就听见王某说杜某往上跑了,她回过头时没看见杜某,往下一看发现杜某已经坠落到一楼地面上趴着了。杜某是在三楼至四楼之间,室外停止的扶梯上跳下去的,她没看见杜某从扶梯上跳下去的过程,也没有看见杜某掉下去时,与他人有过肢体接触。
她与王某、小雪一起从电梯内下楼,对杜某说这是干什么,当时杜某的左胳膊肘关节骨头已经漏出来,下巴掉了一块肉,胳膊上有血。杜某用右手抓她一把,并说想去厕所。她让杜某别动,问杜某还有哪疼,杜某也没说话。她给范某打电话告知后,范某让她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到后,她和王某、小雪三人陪杜某到医院,因为王某、小雪没戴口罩,只允许她自己陪着到病房。
按照组织规定,在遇到警察之前,把手机里所有涉及组织的联系方式以及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出事后,她第一时间给云某打电话联系后,云某让她把手机信息全部删除。她把自己手机里关于杜某的信息删除后,又把杜某手机内与她有关的信息也全部删除。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为使被骗来的被害人杜某交钱,购买虚构产品,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采取处处看管、不能打电话、不能离开出租屋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天。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六人是共同犯罪,其中范某、邢某、小玉在传销组织担任大领导、小领导,均按照传销组织的模式,组织、指挥成员对被骗来的新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姜某、王某、小雪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上级的安排、指使、命令下,不同程度地完成了传销组织要求的发展新成员、非法拘禁新成员的行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三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小玉、王某、小雪在案发后,对被害人杜某积极施救,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由于六人的犯罪行为,给杜某家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万4千余元,依法应予赔偿。邢某、小玉、小雪的亲属,分别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13万元、9万元、4万元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主动撤回对邢某、小玉、小雪的附带民事诉讼。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犯非法拘禁罪,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小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姜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小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范某、邢某、小玉、姜某、王某、小雪应赔偿杜某家人的经济损失人民5万4千余元。因为邢某、小玉、小雪的亲属,已自愿赔偿杜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已经超出应予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对超出5万4千余元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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