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反刺传销人员系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详解法律依据
“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公正的”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月26日,记者在浙江省女子监狱见到了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郭某。作为邀约盛春平去浙江省桐庐县见面的网名为“百花蓉”的女网友,她坦言,自己被分配的任务是去车站接人。
3月22日,杭州市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发文:“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正当防卫案由于涉及传销组织倍受关注。
“我认为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很公正的。”郭某在接受采访时说。
一再要求离开遭拒,急迫中他持刀挥刺
2018年7月9日,一位名叫“百花蓉”的女网友主动加盛春平为好友,此后,两人几乎每天都通过QQ联系。
“我们有逐渐向男女朋友发展的趋势。‘百花蓉’告诉我她在杭州一个超市当服务员,让我去杭州见一面,如果合适就可以交往。”盛春平的讯问笔录显示。
2018年7月29日,盛春平购买了一张山东至杭州的汽车票。到达杭州时已经是7月30日凌晨。天亮后,盛春平接到“百花蓉”的电话,让其买车票直接去桐庐县。
抵达桐庐后,“百花蓉”带着一个女性朋友来接站,三人一起打车来到某超市旁边的肯德基聊天2小时。之后,“百花蓉”等人将盛春平带到一栋老旧小区的出租房里。
在出租房客厅,盛春平见到了“百花蓉”口中的“表弟”。盛春平一直被劝说到卧室休息,他开始感觉有点不大对劲,说想去洗手间。“百花蓉”的女性朋友说“厕所堵了”,此刻盛春平心里的疑问更大了,就想到外面去。“百花蓉”的表弟敲了下卧室房门,这时身着白衣的男子成某从卧室走出来。盛春平一再要求出去,对方仍未开门。
“我要出去,你们放我走吧。”盛春平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央求道。
遭到拒绝后,客厅里的4个人开始逐渐靠近盛春平,并劝其将刀收起来。僵持了一会儿后,“百花蓉”表示可以让其走。盛春平快走到门口时,“百花蓉”朝卧室方向喊了一声“叔叔”,卧室又出来三个男子将其围住。
“如果你们要钱的话,我可以都给你们。”盛春平惊恐地说。
成某等人开始围上来夺盛春平手中的刀,盛春平慌乱之下持刀挥刺,划伤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的左侧胸部。
“他受伤了,赶紧送他去医院吧。”盛春平说完后,就放弃随身行李夺门而出。
当日,“百花蓉”等人将成某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8月4日,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桐庐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2日接受报案并立案侦査,8月13日盛春平在山东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桐庐县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10月24日,案件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査起诉,该院于11月20日将案件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査决定。
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事实法律依据充分
盛春平的发小王某在案发后接受询问时表示,盛春平虽然话不多但也不内向,一般下班就回家,比较热心肠,平时跟朋友、同事关系都还挺好,也没听到过打架之类的事情发生。
“案发时的水果刀是之前买的,在家中写字台抽屉放了有5年了。”盛春平父亲的询问笔录显示。
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案发时,盛春平并不知道对方是传销组织人员,也不知道对方的意图。同时,案件发生时间很短,进入传销窝点后,盛春平的恐惧感不断增强。他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目的是为了逃离,因此,在挥舞中刺中了上前夺刀的成某。
今年3月22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郭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进出租房之前,她告诉盛春平房间里一共住一男两女三个人,后来成某出来后盛春平感觉人数不对,并且一直在被劝进入卧室,盛春平可能觉得害怕,就从右边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
“该案在行为性质认定时需要注意:盛春平对防卫行为方式的选择是合理且必要的。一是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对比悬殊,盛春平不借助防卫工具无法实现防卫目的;二是案发时的环境封闭隔绝,盛春平在慌乱和惊恐的环境下,身心处于应激状态,要求其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和对防卫程度的把控作出一个精准的判断,既不客观又不合理;三是双方对峙时,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边向门口退却边持刀警告,并无蓄意主动加害的故意和行为;四是盛春平并非刻意选择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五是防卫中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之后放弃行李仓促间逃脱现场,足以反映出其防卫目的。”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张洪阁在接受采访时说。
张洪阁表示,案发后成某被送往医院,经救治后伤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出院后,医院建议其到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注意休息,避免情绪激动,预防感染,注意康复锻炼。但成某和传销人员未遵医嘱进入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存在怠于送医、疏于照看等情况,导致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可见,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并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判断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不法侵害判定需综合权衡
“我是2017年4月被骗到传销组织的。如果当时没有被骗,现在我可能已经结婚了吧。”郭某的眼里带着一丝憧憬。
监狱展厅的墙壁上印着一张张社团活动的照片,不难看出浙江省女子监狱的文化氛围颇为浓厚。这对于郭某的内心而言,也是一种难得的慰藉。“这里的各项规定都比较严格,是好事,我可以为之前做错的事情赎罪。”郭某说。
随着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活动变得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对参与传销人员的人身控制更加严密。传销活动中往往会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已经进入传销组织近两年的郭某告诉记者,一般“新人”进来后不会立刻让其离开,要考察一段时间。在考察期间,如果“新人”不听话,就会对其进行一定的体罚,比如罚站罚蹲,甚至还可能被泼冷水、打耳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认为,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还必须对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而没有造成的侵害,正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结果。与紧急避险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不可认为,只要造成重伤,而不法侵害又不属于正在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属于防卫过当。
记者通过电话与盛春平交谈了十多分钟,对于已经回归到正常生活轨道的当事人盛春平而言,既有对法律公正的感激,也有希望生活不被打扰、归于平静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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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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