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交给传销组织的保单费两人非法拘禁传销头目被判刑
日前,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决书,两被告人为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组织两名领导非法拘禁21小时左右。最终,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除了上述两被告人,涉及该起非法拘禁案的还有另外八人,他们已于2020年获刑。
绥中县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省朝阳市人,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南常德市人。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23年8月、10月被绥中县警方刑拘。
绥中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了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传销组织的“网领”李某某、“科长”金某某骗到绥中县东戴河佳兆业2号楼1401室。然后用扎带将李某某、金某某的双手绑上,并用毛巾塞住嘴,蒙上头部,将二人控制后分别带到两台车上,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直到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才将二人放走。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此举为非法限制李某某、金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参与其中。其间,李某某、金某某通过手机转给阮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绥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系坦白,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处理。
经查,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在实施某某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暴力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经审前社会调查,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24年4月7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与同案犯阮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二、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判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000元。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2月21日,葫芦岛中院判决被告人阮某某、刘某某、李某二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董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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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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