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被传销改变命运的女大学生:一个坠楼身亡一个获刑10年
2017年12月12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杨琪有期徒刑十年。时隔一个月,想起两个被传销改变命运的女孩儿,我的心仍隐隐作痛。
杨琪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5年5月,她在同学的“介绍”下加入“天津某有限公司”。说是公司,实为打着“就业”“婚恋”名义,诱骗他人发展下线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家庭”为单位,由“主任”负责管理。杨琪因“表现突出”“积极性高”,一年后升为“主任”,负责管理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的传销“家庭”。
2016年6月至7月,杨琪伙同刘平、赵沛等人(均已判刑),对被骗入传销窝点的在校女大学生刘梅(化名)进行非法拘禁,并对其恐吓、体罚,以期其加入他们的组织。2016年7月25日晚,刘梅从六楼阳台窗户逃离时不幸坠楼身亡。2017年6月30日,杨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初见杨琪是2017年9月底,夏日的炎热尚未退去,闷热的天气很容易让人心生烦躁。审讯室中的她却显得很平静,既没有急于申辩,也没有紧张不安,这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放下手中密密麻麻罗列的二十多条讯问提纲,我随口说:“出了这样大的事,你还这么淡定啊。”
她先是一愣,抬头打量了我一番,然后小声嗫嚅道:“我没想过她真会跳楼。”
“你虽然没有直接杀刘梅,但你也是 递刀 者。”
“是的……出逃的这一年,我是一直在惶惶不安中度过的。”杨琪低下了头。
“2015年加入传销组织的时候,你应该还没大学毕业吧。”看着她,我着实觉得有点惋惜。
“我那时已经快毕业了,但因为搞传销没能拿到毕业证。”
“因为你们,刘梅也没能毕业。”我说。
“……我真的好后悔!”她忍不住啜泣起来。
走出审讯室,我思绪万千。本来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却因传销一个香消玉殒,一个身陷囹圄。大学生踏入社会,经验不足,误入传销组织固然有客观原因,但个人选择更为关键,明知是邪路,却执意前行,无异于飞蛾扑火。
随着传销组织被警方捣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此案宣告结束。合上案卷那一刻,我脑海里却浮现出,两个女孩儿在校园里夹着书本无忧无虑奔跑的身影。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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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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