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涉黑罪名打击传销组织!临汾检察院开创全国先例
黄河新闻网讯 近日,在山西省检察长会议上,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等1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系列案(简称“3·04”专案)的办案团队荣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嘉奖。第一办案团队负责人、员额检察官胡武平代表团队出席授奖仪式并领奖。
2018年8月1日,尧都区检察院受理了由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1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系列案。
受理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专题扩大会议,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仇振芳为组长的“3·04”专案领导组,并按照职能成立了业务指导组、警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交通保障组。针对该组织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嫌疑人多,且一部分由被害人演变为嫌疑人,身份重叠;受害人多,均为外地人,取证困难;组织严密,手段恶劣,罪名争议大特点,为了依法查明犯罪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该院决定分5案起诉。
按照院领导带头办案,新同志勇挑重担,老同志指导把关的原则进行了分工,形成了具有特点的领导示范组、转业军人组、巾帼女子组等5个办案组。
办案组先后调取了2014年至2018年度同类犯罪的判决和案卷30余卷,复印案卷175册,进行了排查和甄别,增加了犯罪事实,补强了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和检委会多次讨论,给该犯罪集团增加两个罪名,进一步确定涉嫌的罪名和人数,先后10余次改写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形成5份共约15万字的法律文书,并于2018年11月14日向尧都区法院提起公诉。其间,该院5组办案人员多次赴区法院参加庭前会议,达成了无争议的事实、罪名简化举证,争议的焦点重点举证、答辩的共识,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了基础。
2018年12月3日起,该系列案陆续在尧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义正言辞,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当庭使用PPT示证系统,增加了庭审的直观感,提高了庭审效果。庭审期间,临汾市委常委、区委书记陈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太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红彬等领导到庭审现场指导工作。历经15天,“3·04”专案庭审工作于12月18日圆满结束。
“3·04”专案从受理到出庭公诉,充分展示了尧都检察公诉队伍过硬的政治素质、娴熟的业务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创了全国运用涉黑罪名打击传销组织的先例,得到了省、市院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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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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