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饶案”被认定传销罚金1亿元
虽然还没有拿回当初的“投资款”,但曾经参加过富饶集团传销活动的市民高先生在看到市中院对富饶集团案的终审判决时,还是认为“正义终得伸张”。2011年年底,媒体曾经对富饶集团涉嫌传销一事进行过曝光,大连市工商部门与警方先后介入调查。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数千人,会员缴纳费用总数上亿元的涉嫌传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富饶集团被认定非法传销,罚金1亿元;原法人代表和多名核心骨干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富饶集团”吸引不少人入会
高先生至今仍记得参加富饶集团“投资项目”时的情景。他告诉记者,自己家住普兰店,不少参与者都是农村人,根本不知道传销是什么。“当时宣传者拿了一本没有刊号的杂志给我们看,里面有富饶集团老板的大幅照片。”高先生说,自己交了5万元成为会员。他说,自己这些钱是用来购买公司推荐的苦瓜精等保健品的,购买产品后成为会员,如果推荐其他人购买,公司会将销售利润的68%回报给推荐人。
采访中高先生告诉记者,参与投资的不少人甚至借了高利贷。“很快我们就发现拿不到所谓的"提成返利"。”直到2012年,富饶集团被警方和工商部门查处,像高先生这样的投资者才知道钱拿不回来了。
工商警方先后介入调查
2011年年底,媒体曾经对富饶集团涉嫌传销一事进行曝光。当时该公司位于星海广场的办公楼内仍有不少会员在听课。每个教室都有讲师进行宣讲,宣称富饶集团公司创造了新的创富模式,叫作“消费排队创富”,加入的成员一律称为“媒介人”,而利润分成则叫作“媒介分账”。大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结合一段时间内的群众举报线索,工商执法人员对富饶集团公司展开调查,认定该企业涉嫌非法传销,并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警方调查发现,“富饶集团”以“直接零售消费”的营销模式为诱饵,采取阶梯形式发展下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实际上,公司宣讲的这些创富模式,根本无法实现。2012年5月,警方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将时任富饶企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公司其他核心骨干抓捕归案。
法院终审判“富饶”罚金1亿元
富饶集团涉嫌传销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担任富饶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推销产品为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传销模式。从2010年至2012年5月间,发展会员5700余人,涉及全国16个省市,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2.8亿余元。2014年11月28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1亿元。公司原法人代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5名公司核心骨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到7年,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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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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