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披露山东德州最大传销案侦办始末
酒店内人头攒动、激情澎湃,一场声势浩大的“健康见面会”在此举办,很多人现场购买三款“包治百病”的保健品……这是一个特大传销组织欺骗群众的场景。
历时3年多,这起发展下线3万余人,非法获利3600余万元,侦查阶段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尘埃落定,1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揭秘了这起传销案件的来龙去脉。
可治癌的“神药”
2014年初,在德州市某高档酒店的会议厅内,人头攒动,热闹非凡。自称中医养生专家、国家一级营养师的“茂林先生”正在这里举行一场高规格的“健康见面会”。
开场的PPT短片演示中,放映了多位因患癌症去世的名人,“茂林先生”讲述了三款能治百病的植物药——新乐思、新舒康和尼多乐,号称这些药品总部位于美国,是美国三个富豪家族创办,采用的是纯植物萃取的方式。并称,这三种药已经通过了美国GMP认证,具有治疗癌症、高血压、糖尿病、恢复视力等功效。
随后,一位会员登台,绘声绘色地讲述了吃“神药”5天后治愈帕金森病的经历。他春风满面、精神焕发,并向在场的人宣告,有了这种“特效药”,患病不再可怕。
这场见面会中的“茂林先生”真实姓名为王某,他是该组织中两位“传奇”人物之一,另一人为黄某,他俩被该组织内很多人奉为“神话”。
黄某于广西某高校退休后,不安于清闲,积极寻求发财之道。一次偶然机会,她接触到了保健产品,很快看明白这其中的“玄机”,并决定以此开启自己的第二次事业。她设计了一套销售方案:进入该销售网络,需要交纳会费购买产品,这是入会条件,还要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去分别发展3个人作为下线,以此类推。依据发展下线数量逐步升级,并获得推荐奖、消费奖、培育奖等各种奖励。
王某最先是黄某的下线,善于交际,先后将自己同乡、亲友发展成下线后,将自己包装成中医养生专家、国家一级营养师,化名“茂林先生”,前往各地巡回演讲。他也自行设计了一套宣传及返利制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组织核心成员,成立“林钻系统”,下线人数达到1000余人。
产品没有治疗功效
这场见面会的现场“激情澎湃”,同时也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梳理层级分布和主要组织者,该组织网站内存储着详细资料,这恰好是梳理关键点所在。
检察官从言词证据出发,引导侦查机关通过调取聊天记录、梳理网络人员结构图、调取银行交易记录等方面搜集证据,并针对电子证据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全面补证,证实该见面会为传销组织举行的活动。
同时,办案人员通过对产品调查发现,其在国内并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销售行为完全违背相关法律制度,产品内含有普通维生素、微量元素、添加剂等成分,不具有治疗的功效。
随后,侦查人员奔赴上海、济南等地,找到30余名受害者调查取证、固证。
非法获利3600余万元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传销被包装成了“保健品”的形式,在他们的组织中,有一部分人已经被骗入组织,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及传销,进而又将这种模式复制给亲友,煽动他们加入其中,也有人因此“众叛亲离”。
受害人王燕(化名)介绍,其于2010年患口腔癌,处于人生低谷,偶然得知有“神药”可治疗癌症,花1万元买了一套产品,服用后却没有效果。将该产品出售给她的赵某解释说,这是因为她现在服用的剂量还不够,只有加大剂量才能杀死体内的癌细胞。王燕又买了3套产品,增量服用。1年后,当王燕病情扩大到整个口腔的时候才知上当,可是为时已晚,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
受害人方玉(化名)在2016年6月购买了该产品,服用半个月后觉得眼睛模糊,咨询卖产品的人,对方依旧表示让她加大剂量。4个月后仍不见好转,方玉去了医院才发现是得了眼部肿瘤,一个眼球不得不摘除。
有了多名受害者的口供,办案人员对该团伙不法事实进行梳理,对证据进行分类和固定。截至案发时,黄某、王某等人在山东、江苏、上海、珠海等地组织骨干并发展下线3万余人,非法获利3600余万元,这是德州市迄今为止数量最大的一起传销案件。
改判11人有期徒刑
“这是我办理案件中单次起诉人数最多的案件,案件卷宗多达162册。”办案检察官说,这个案件涉及人员多,涉案价值大,牵扯群众利益广,开庭审理时31名辩护人出庭辩护,这无疑是一场硬仗。
此案初审被告人共有17人,经控辩双方第一轮法庭辩论,法庭归纳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该组织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各被告人是否为共同犯罪,确定涉案数额的法律依据等。
对此,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法庭辩论中用充分扎实的证据证实,该组织在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只有层层发展会员才能拿取返利,消费者再继续发展消费者,是传销的基本模式。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地通过会议形式、授课形式传播产品及功效、制度及奖励,参与了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和操纵。
最终,17名被告人全部被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有罪判决。
但是,此案中除黄某等6人外,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单处罚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这属于捕后被量轻刑类案件。同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黄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涉及的传销下线人员和获利金额,因为属于网站电子数据取证不合法而不予认定。
“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事实,还原事实的关键在于证据。”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定,该部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采用合法手段对涉案网站中的网页合法调取并制成打印件,取证程序合法,不应予以排除。
于是,德城区检察院遂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5月,经二审11名被告人全部改判为有期徒刑,系德州市抗诉被改判人数最多的案件。
“传销规则迎合了部分人的贪婪心理,他们企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办案人员说,传销之所以屡禁不绝,并不是其骗术如何高明,而是其游戏规则在有着“不劳而获”心理的人面前具有吸引力。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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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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