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一男子因涉嫌传销被取保
2014年9月,伊旗公安局乌兰木伦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乌兰木伦镇一酒店内有人在聚众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接到报警后,乌兰木伦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往群众举报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取证及现场勘验,民警初步判定该伙犯罪嫌疑人涉嫌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民警依法将涉嫌非法传销活动的8名嫌疑人带回审查。经讯问,杨某交代了其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其被抓时正在乌兰木伦镇一酒店房间内给其下线组织成员孙某等5人发放工资并给新拉入的王某介绍该组织获利情况。
据了解,2014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通过陈某介绍加入一个名为“香港微视传媒国际有限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后犯罪嫌疑人杨某通过在北京、天津等地学习掌握了此类型网络传销的运营方式及经营流程。经查,该传销组织为公安部严厉打击的新型网络传销公司,又称“微视通”,新人加入需要交纳最低1200元入会费,共有5个入伙等级和5个晋升级别。
2014年6月底,杨某作为该传销组织鄂尔多斯市第一发起人,其在鄂尔多斯市伊旗、康巴什新区等地陆续发展41名下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杨某于2014年7月27日将入会费增加到了36000元,自己主要负责给新加入成员即下线讲解入会后的利润、操作规程及给成员发工资。截止案发,杨某一共收取下线入会费40余万元,获利3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官说法:
此案中,杨某从事的传销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在传销过程中并不涉及商品,而是纯粹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入伙,然后赚取入会提成费。
来源: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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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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