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传销组织暴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首犯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 被告人覃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日,随着法槌的落下,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某、何某某等为首的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覃某某、何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卓某某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十四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万元罚金;另外15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冻结的非法所得53万余元除部分发还被害人外,其余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某等人在肃州区设立多处传销窝点,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诱骗、胁迫不特定群众购买虚构产品参加传销组织,并以发展传销人员的数量及动员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多少作为晋升职务的依据,鼓动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不断壮大传销网络,形成了以覃某某为首要分子,何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卓某某为骨干成员,甘某某、商某某、王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传销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领导传销人员长期在诱骗他人的同时,以限制通信、限制外出、近身陪伴、画梦想洗脑等特定方式暴力强迫被诱骗者参加传销组织,共发展下线30余人,层级3级以上,骗取财物535469.93元,造成了多人被拘禁,一人致死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肃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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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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