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遭遇传销组织非法拘禁逃脱时伤人属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为摆脱传销组织控制,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早晨6时许,进入厨房拿起菜刀,挟持传销组织成员吴某某,并向传销组织成员杨某提出放其离开的要求,杨某未予同意并向其靠近试图阻止刘某某,刘某某遂持刀将杨某面部砍伤。刘某某挟持吴某某至院门口附近,又向传销组织“家长”马某提出放其离开的要求。马某未予同意,也试图阻止刘某某,刘某某又持刀将马某砍伤。后该组织其他成员将院门钥匙扔向刘某某,刘某某打开院门后,将吴某某带至距离被拘禁场所不远处的看守所门口,并委托看守所保安人员报警。
据调查,案发时,刘某某被马某等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在喊话离开自救未果的情况下持菜刀将不法侵害人杨某、马某二人砍伤。传销组织马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意图是让刘某某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行为长达三天,刘某某持刀挟持人质只要求离开并未主动发起攻击。因此,刘某某持菜刀将杨某、马某二人砍伤,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此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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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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