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犯罪团伙“大师”讲玄学实传销 多人受骗
为了让企业起死回生,早日实现创业梦想,有人甚至卖车卖房,只为能与“姚大师”结缘,能得到大师的相助。而所谓大师,不过是披着“外衣”的诈骗分子。记者昨日获悉,龙岗警方打掉“某古烁今”特大涉诈骗、传销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今年10月,龙岗公安分局掌握到一条涉嫌诈骗的线索,调查发现,位于龙岗区某写字楼内的一家“某古烁今”公司,其鼓吹是一家集品牌培训、策划、运营、上市辅导等一体的中国民营企业运营平台。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以传销模式发展学员、诱骗中小企业主签订高额合约的诈骗、传销犯罪团伙浮出水面。12月7日,龙岗警方在贵州、佛山、深圳多地同时展开收网,姚某伟、姚某、徐某、汪某在内的多名团伙核心成员被刑拘,冻结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
警方介绍,4名核心成员均包装有大堆头衔,如“品牌魔法师”姚某伟,“企业华佗”姚某,“营销鬼谷子”徐某,“落地财神”汪某。事实上,他们的学历都不高,从事过保险、流水线、汽车配件推销员等职业,却纠集在一起摇身变成“大师”。讲课时,着长袍,穿布鞋,一副“大师”扮相,讲课内容有“营销学”,也有“成功学”,顺带讲些风水玄学。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打着“商学院”的幌子,以“拉人头”听课的传销模式发展学员。令人瞠目的是,一些被“洗脑”的学员还会争相给“大师”送礼,曾有学员卖车卖房参加“成功学”课程,仅赠送的礼物就价值20余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之中。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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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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