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传销非法获利20余万 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老总一审获刑五年四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陈娟) 近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柳某某被毛某等人以做服装生意为名骗至河南省洛阳市,在没有任何产品与实际劳务的情况下,毛某等人向柳某某宣传“自愿联锁经营业”,在“低投入、高回报”的诱惑下,柳某某于2012年10月缴纳了69800元加入了该组织。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分别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由低到高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份额作为晋升、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除设立级别制度外,该组织为加强管理,还设有六个职能窗口,分别是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申购总管,总管必须是经理以上的组织人员,大总管负责本体系的全面工作,向老总汇报工作,传达指示要求,各大总管都隶属于上面的老总管理,老总管理总管,总管再按各自的职责具体管理本体系传销人员。
柳某某加入该组织后利用毛某等人教授的方法继续层层发展下线,并一路升至“老总”。经统计,被告人柳某某直接、间接发展的传销人数达150人左右,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达100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至少20余万元。 2019年10月柳某某向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自愿联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自首。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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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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