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传销团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 20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和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山市两级法院重拳出击,严惩恶势力犯罪。
2019年7月30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六宗涉恶案件,共判处20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视频记者 张房耿
十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在梁汉文等十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件中,梁汉文、黄洁妹、潘义领等人伙同他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坦洲镇、神湾镇等地进行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
该集团自上而下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搜走并扣押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殴打,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后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生活、监听电话等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
对部分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通过逼问手机或银行卡的密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同时,各传销窝点的人员之间相互轮换、相互协助控制被害人、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费用。

法院判处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梁汉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洁妹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潘义领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其余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六年,并分别处罚金。
六人以“以旧换新”为幌子逼迫交易
在陈炳业、梁敏等人强迫交易案件中,陈炳业、梁敏分别纠集林晓杰、邹凌凯、曾杏文、宇佳豪,以中山市东凤镇两个通讯店为据点,以“以旧换新”、“积分优惠购机”、“预存话费送手机、送平板”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进店消费。诱骗被害人签订相关票据、协议,然后再告知被害人,该手机有限制使用条件。
当被害人拒绝购买时,威胁被害人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或需缴纳高额违约金,扣押被害人原手机卡和身份证、将被害人带至店内小房间处理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店内商品。
六名被告人组成两个作案团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陈炳业、林晓杰参与强迫交易8次,强迫交易数额约2.78万元。

法院判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陈炳业、梁敏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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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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