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涉恶传销组织提起公诉
在网上交朋友、找对象、找工作时,当心掉进非法传销组织的陷阱!近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涉恶传销组织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廖某武等人,先后加入了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义的传销组织,成为该传销组织“广西团队”的成员。
该传销组织由多个地域性团体组成,层级分工明确,较长时间内在台山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在团队上级的领导和指使下,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以交朋友、谈恋爱、帮找工作等名义,结识不特定的网友,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将其骗至台山,带到团队下属的出租屋,并将被害人的行李、手机等物品统一保管,切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
其间,团队领导安排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传销的上课洗脑,使用言语威胁、长期拘禁等“软暴力”的方式使被害人屈服,迫使和诱使被害人交钱购买所谓“产品”(无实际产品交付,每份3000多元)加入该组织,使组织的势力进一步壮大。
新加入成员在该团队领导下,又进一步参与上述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2月26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廖某武等1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
在案件移送前的关键时期,该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就该案进行沟通会商。
5月19日,廖某武、廖某浩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林某宝、董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院于6月30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将择期宣判。
同案的古某美等11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已于5月15日提起公诉(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台山市人民法院已于6月4日依法判决,并全部采纳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小心三大套路
检察官提醒,与传统型传销发展亲朋好友为下线不同,本案中的传销组织利用微信、QQ等,与被害人建立“恋爱”“求职”关系,并已形成一套固定发展下线的模式,欺骗性极强。因此,要提防以下套路:
1.谨防“真情陷阱”
一旦遇到异常热情主动、联系时间不长就确立情侣关系的网友,需要提高警惕,说不定是“你在网恋、他在诈骗”。
如果对方提出生病救济、网络投资、游戏充值等涉及钱财的要求时,注意多留一个心眼,切勿在未了解对方底细的情况下,轻信对方,陷入犯罪分子的“真情陷阱”。
2.“网络求职”需谨慎
在海量的网络用工信息中,对于工作的来源需要注意甄别。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就是因为轻信熟人介绍,贸然前往求职所在地而误入传销组织,最终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
所以请慎防“高薪陷阱”,注意从正规的渠道获取用工信息,前往应聘前主动了解公司所在地的详细情况,保障个人安全。
3.网友见面要小心
网友见面存在一定危险性,尽量避免独自会见陌生网友,避免到陌生城市会见网友,对于短时间内接触邀约见面的网友,更需要小心提防。
同时,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交友的引导及监管,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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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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