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抢劫、非法拘禁受害人 广东英德市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88人被起诉
日前,由英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等88名被告人“6·11”恶势力犯罪集团专案在英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英德市检察院派出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5天的高强度庭审,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择日宣判。
该案中,以周某某、韩某、丁某某、杨某某为首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英德市市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通过网络聊天以男女交友、招工等名义将受害者骗至传销窝点,通过恐吓、关押、殴打等手段,抢劫、非法拘禁29名受害人,致多人受伤,非法牟利约90万元,严重破坏了英德市的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英德市检察院始终立足检察诉讼职能,成功追诉多名被告人的漏罪,并通过各种方法促使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力打击了恶势力非法传销活动的嚣张气焰,全力推动英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有力、有序、有效、多维度发展。
●陈咏怀 吴小珺
抽丝剥茧
两个月制定200万字审查报告
近年来,英德市检察院保持对非法传销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立足检察职能,对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的行为打出组合拳,该院成功办理了广东“飓风22号”特大恶势力犯罪集团传销专案、“3·26”恶势力犯罪集团传销专案等,有力打击了恶势力非法传销活动的嚣张气焰。
而近日办理的“6·11”恶势力犯罪集团专案,由于涉案被告人及犯罪事实多、社会影响大,审查起诉工作十分艰巨。受理该案后,英德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从原侦监、公诉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按照“捕诉合一”的模式成立专案组,为该案的快速办理提供了坚实的队伍保障。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院领导多次召集办案组成员召开案件讨论会议,为办案组出谋划策,大大鼓舞了办案人员的斗志。为确保办案节奏不慢、案件定性不偏,办案组成员夜以继日,认真细致审阅案件材料,积极创新办案模式,采用图表方式做阅卷笔录,通过表格、架构图、时间轴等方式梳理犯罪集团的人物关系及还原犯罪事实,在短期内核清了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作案经过,提高了审查证据的工作效率。
“这宗案件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不少被告人牵扯多个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理清他们的犯罪事实,才能有效地完成审查工作。”英德市检察院林检察官表示,如办案人员要搞清楚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如何实施传销、对被害人实施怎样的行为、查清楚资金的去向等。“因为我们之前也办理过数宗特大团伙的传销案,因此对本案如何审查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在四天时间内就梳理出被告人的人物关系及犯罪事实。”林检察官说。
经审查核实,办案组在受案两个月内就制作了3000多页约200万字的审查报告,形成了54页约2.7万字的起诉书,最终在查明案件事实、巩固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成功快速将该案以恶势力性质起诉至人民法院。
履行监督职能
追诉19名被告人罪名
“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是最高检多年来提倡的公诉案件办案理念。在办理“6·11”恶势力犯罪集团专案过程中,英德市检察院始终牢记这一办案理念。
在公安机关成功收网抓获该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后,英德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办案组注重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在审査案件过程中,办案组发现该案的被告人周某某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未认定该罪名。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办案组检察官认真分析证据材料,撰写退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査取证,要求补足、补齐证据材料。“因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周某某等19人的法律定性有一定的难度,在多次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与上级检察机关沟通后,我们统一了意见。”林检察官说。
收到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后,办案组检察官认真审查求证,一致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19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按程序追加起诉周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专案组成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司法实践,既沉重打击了恶势力传销集团的嚣张气焰,又树立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威信和形象。
提高诉讼效率
促成8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准确及时惩治犯罪,有效减轻庭审压力,专案组在审查起诉“6·11”专案过程中,想方设法、全心全力做好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最终促成84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95%。
林检察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了诉讼效率,对推进社会治理起到较好的效果。”
为了做好该案的认罪认罚工作,一方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英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提讯时均对每名被告人宣传、讲解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程序及意义等内容,让所有被告人真正了解、认识该项制度。另外,办案组成员与原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被告人辩护律师共同深入羁押场所,向被告人宣传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情况,通过判例引导被告人确立量刑预期定位。
另一方面,办案组加强与原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的沟通,在确保案件安全的前提下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作用等案情共享给驻所检察人员,让驻所检察官有的放矢地帮助被告人分析其行为定性、犯罪情节等定罪量刑因素,利于消除被告人在法律认知上的偏差和疑虑。
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沿用逐一告权、零星签署的传统模式签署具结书,耗时太长。对此,英德市检察院创新办案组创新办案方法,集中时间到看守所“摆摊档”,在确保被告人不串供的情况下,统一告权、集中签署,提高了工作效率。
由于办案组部分检察官有另外工作安排,庭审当天,只有林检察官出庭公诉。但检察官在做好认罪认罚、庭前会议等工作情况下,提前了解控辩双方对该案事实与证据方面的焦点所在,然后通过分解难度,合理安排庭审讯问与举证质证,独自一人在法庭上与对方99名辩护人展开激烈辨论,对辩护人与被告人提出的问题逐个击破,并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促使此前不认罪的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虽然该案案情复杂,但检察官依然优质高效地完成整个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指控,使预计原本需用时10天的庭审,在短短5天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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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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