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传销组织对新人进行体罚、殴打致人死亡 多名传销人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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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伟、胡晓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二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伟,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生,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晓丰,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军,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超,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宜城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景云,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连和,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清泉,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化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辉,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获,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琼,女,1997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剑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妹常,女,1997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剑河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剑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强雪云,女,1996年5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黎明,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涛,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梦云,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京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李辉犯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闽08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李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组织“人际网络营销”非法活动,胡晓丰为“经理”,王亚军为“大领导”,共同管理漳平市区五个窝点,诱骗他人至漳平并迫使加入传销组织以谋取钱财。2017年8月28日,该组织成员被告人李辉将被害人罗某诱骗至漳平市,胡晓丰指令王亚军安排被告人石妹常、强雪云于次日将罗某接至漳平市内的窝点,该窝点以肖伟为“领导”、张超为“管家”、杨景云、韩涛、王琼、罗清泉、朱连和为“业务员”。罗某进入窝点后被强行搜走随身物品并限制在房内,石妹常还按被告人张超要求冒充罗某女友接听罗某母亲的电话。为迫使罗某加入,肖伟、张超伙同并指使杨景云、韩涛、王琼、罗清泉、朱连和等人对罗某上课、看管、聊天及饥饿、恐吓、面壁等。因罗某不愿加入组织,胡晓丰指令王亚军可以体罚、殴打。王亚军指令肖伟、张超体罚、殴打,并安排了其他窝点的被告人胡梦云等人参与体罚,自己也亲自参与体罚、殴打。2017年9月12日晚,因罗某未按要求接听电话,肖伟、张超均殴打罗某,肖伟将罗某踹倒在地并踩踏胸腹部,张超对其灌水,杨景云、韩涛、朱连和帮忙按住罗某手脚,致罗某脉搏微弱、神志不清。王亚军经与胡晓丰商议,指挥肖伟、张超雇私家车将罗某送至龙岩。次日凌晨,肖伟、张超将罗某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中心门口并拨打120电话,待医生出诊后逃离。医生现场检查后发现罗某已死亡。

  上述事实,有蔺某、陈某1、戴某、陈某2、张某、李某、林某1、林某2、黄某、胡某、汤某、胡建清、李德春的证言、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开户信息查询、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尸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李辉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李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朱连和在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组织、领导或直接使用暴力,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清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李辉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李辉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王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肖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张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被告人杨景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被告人韩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被告人王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八、被告人石妹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强雪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胡梦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被告人罗清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二、被告人朱连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三、被告人李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四、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王琼、石妹常、强雪云、胡梦云、罗清泉、朱连和、李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5364元[死亡赔偿金780020元、丧葬费34514元、被抚养人黄均才生活费220830元、差旅费20000元](已赔付或预缴赔偿款人民币430000元),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付清。十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黄均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胡晓丰的上诉理由:1、系经苏明、张彩萍同意才接收罗某,未授意他人使用暴力对待罗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2、案发后即指示王亚军送医院救治,因王亚军不敢送漳平医院,经请示苏明后决定送龙岩医院,并非其主观意愿。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亚军的上诉理由:1、并未指令肖伟、张超殴打罗某,系二人的个人行为。2、并未与胡晓丰商议后指挥肖伟、张超将罗某送往龙岩的医院,其只是将胡晓丰的指示传达给肖伟。3、在组织中协助胡晓丰管理,传达胡的指示,起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肖伟的上诉理由:1、没有参与及指示他人向罗某灌水。2、窝点内日常事务均由张超安排。3、其系根据王亚军安排对罗某进行“考察”,案发后也是根据王亚军指示送罗某去龙岩的医院。4、罗某的死亡原因不明确,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足以致罗死亡。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肖伟实施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罗某死亡,其使用的暴力行为未超出非法拘禁的限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请求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相同。

  上诉人张超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其仅是轻微殴打罗某的非要害部位,给罗某倒水是救护行为,罗某的死亡与其无关,不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系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系胁从犯。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相同。

  上诉人杨景云的上诉理由:1、在张超向罗某灌水时受肖伟指使帮忙按手,其在传销组织中是最低层,必须听从指挥,其没有对罗某实施暴力行为。2、愿意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琼的上诉理由:其未参与对罗某的伤害行为,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不应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加重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石妹常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强雪云的上诉理由:只是将罗某接到窝点,没有参与对罗某的“考察”,也没有对罗某实施伤害行为,罗某的死亡结果与其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对非法拘禁致死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相同。

  上诉人罗清泉的上诉理由: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朱连和的上诉理由:1、系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受胁迫参与犯罪。2、未参与体罚罗某,案发后积极抢救,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3、愿意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辉的上诉理由:1、系受胁迫参与犯罪,受指使在网上发展下线,起辅助作用。2、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愿意尽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上诉人胡晓丰、王亚军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组织“人际网络营销”非法传销活动。胡晓丰系“经理”、王亚军系“大领导”,共同管理五个传销窝点。其中一窝点位于漳平市,上诉人肖伟系该窝点“领导”,上诉人张超系“管家”,上诉人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王琼、原审被告人韩涛系“业务员”。此外,在其他窝点中,原审被告人胡梦云系“领导”,上诉人李辉系“管家”,上诉人石妹常、强雪云系“业务员”。2017年8月28日,李辉将被害人罗某诱骗至漳平市,胡晓丰指使王亚军将罗某接入传销窝点,王亚军安排石妹常、强雪云于次日将罗某接至肖伟的窝点。罗某进入窝点后即被强行搜走随身物品并被控制,石妹常还按照张超要求冒充罗某女友接听罗某母亲电话。随后,肖伟、张超伙同并指使杨景云、韩涛、朱连和、罗清泉、王琼等人限制罗某人身自由,逼迫罗某加入传销组织。其中,杨景云、韩涛、朱连和负责看管、上课洗脑、恐吓,王琼负责上课洗脑及部分看管,并冒充罗某女友接听电话,罗清泉作为“师傅”贴身看管并做思想工作。因罗某不愿加入,胡晓丰指使王亚军可以体罚及殴打,王亚军又指使肖伟、张超体罚、殴打以及让罗挨饿,并安排其他窝点的张华伟(另案处理)、胡梦云等人体罚,还亲自殴打罗某。杨景云、韩涛、朱连和也受指使参与体罚和殴打罗某。9月12日晚,因罗某未按要求接听家人电话,张超拳打罗某,肖伟将罗踹倒在地并踩踏胸腹部,张超又往其口鼻处强制灌水,杨景云、韩涛、朱连和在旁帮忙按住手脚,致罗神志不清。王亚军经与胡晓丰等人商议后,指使肖伟、张超雇车于次日凌晨将罗某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中心门口并拨打120电话,待医务人员出诊后逃离。医务人员现场诊断确认罗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系受钝物反复多次打击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侧第2、3肋骨骨折、胸腹腔内多脏器挫伤和肾上腺皮质细胞坏死、脱脂质改变。在外伤、饥饿、恐惧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最终因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13日1时17分,龙岩市“120”接报称在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部门口有人喝醉酒躺在路边需要救治,医生赶到现场后发现一男子躺在体检部门口,经检查已死亡,遂于1时26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死者名叫罗某,系被人以传销名义非法拘禁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332号7楼一套房内。同日,王亚军在漳平市被抓获,肖伟、张超在龙岩火车站被抓获,王琼、石妹常、强雪云在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客运站被抓获。2017年9月28日,杨景云在广州火车南站被抓获。2017年10月10日,韩涛在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马河派出所被抓获。2017年12月7日,胡梦云在江西省于都县福隆大酒店被抓获。2017年12月14日,胡晓丰在广州火车站被抓获。2018年1月17日,罗清泉在广州市黄浦区骏成网吧被抓获。2018年2月11日,朱连和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被抓获。2018年2月26日,李辉在广东省东莞市阳光网苑长河分店被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罗某系受钝物反复多次打击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侧第2、3肋骨骨折、胸腹腔内多脏器挫伤和肾上腺皮质细胞坏死、脱脂质改变。在外伤、饥饿、恐惧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最终因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4、证人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她被骗加入传销组织,10月左右该组织搬到了漳平市。该传销组织从上而下级别为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胡晓丰是经理,王亚军是大领导。王亚军管理五个传销窝点,领导分别为肖伟、王亚军兼任、周立新、胡梦云、吴兵。肖伟的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王琼、罗清泉、韩涛、朱连和、杨景云等。周立新的窝点管家是李辉。传销组织中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不听话会被惩罚。她刚被骗到窝点时被关在套房内,吃饭、睡觉、上厕所、洗澡都有人跟着,每天有传销人员不停上课,还被恐吓、泼水、面壁、挨饿,逼迫她加入传销组织,她被迫购买产品后成为业务员。男的新人如果不配合会被传销人员打,业务员以上级别的都可以动手。每个业务员骗了谁来只有经理、领导、大领导知道,业务员通过购买产品和邀人加入传销组织赚钱。胡晓丰曾叫她和陈国文去漳平市公安局附近邮储银行楼上租了一个套房,后来成为王亚军管理的窝点。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蔺某确认了胡晓丰、肖伟、张超、周立新、李辉、胡梦云。

  5、证人陈某1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9月12日23时许,有客人打电话租他的车到龙岩,他驾车到漳平市子内接上三个男子。其中二人将另一男子抬到车后座,并称该男子喝醉了。喝醉酒的男子始终没有说话,整个人软软的,他也没有闻到酒味。他将三人送至龙岩市第一医院路口附近,那二个男子将喝醉的男子抬下车放在路边台阶上。对方用支付宝付了300元车费。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确认了肖伟系坐在副驾驶的男子。

  6、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龙岩市第一医院急诊科医生,2017年9月13日1时17分,他接120指挥中心通报有个喝醉的人倒在体检中心门口,他赶到现场时见一男子趴坐在行李箱上,已没有生命迹象。他随即报告120指挥中心通报110报警。

  7、证人陈某2的证言、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11月,她将漳平市(门牌××)套房租给二个女子,承租人写的是王娜蒙,后期通过微信交房租的是另一男子。

  8、证人张某的证言、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0月他将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148号5021室租给一个持蔺某身份证的女子。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房租都是通过户名为胡晓丰的建行账户转账。

  9、证人李某的证言、租赁合同,证实2016年底他将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4号408室租给一持韩云生身份证的男子。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3月他将漳平市菁城街道平等巷81号菁城商厦406室租给一持杨平身份证的男子。

  11、证人林某2的证言、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6月他将漳平市菁城街道富东路26号6楼房子租给一持朱连和身份证的男子。

  12、证人黄某的证言、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6月他将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411号套房租给一个持张枫身份证的男子。

  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儿子罗某到广东佛山打工,7月左右罗某称在网上谈了一个女友,8月25日罗某称已将佛山的工作辞了,要去福建龙岩见该女友。罗某到龙岩的第一天,她打电话给罗,并与其女友通话,对方说很喜欢罗某,会好好对罗,叫她放心和保重身体。之后她还几次打电话给罗,罗自称在模具厂上班,罗也曾叫其女友接电话,对方称准备去江西见父母。9月12日晚,她又打电话给罗某,罗称准备睡觉了,语气很困的样子。还证实罗某平时身体很健康,没有生过大病。

  1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他被一个女网友骗到龙岩永定,该网友及强雪云将他骗到一套房内,一群男子将他控制住逼迫他加入传销组织。套房的钥匙只有领导和管家才有,他在套房内24小时都有人跟着,白天有人讲课,如果他不认真“考察”会被罚面壁、不让睡觉、挨饿,他被迫购买产品加入该组织。该组织的大领导是胡晓丰,胡晓丰管理二个套房,另一个套房领导是王亚军,业务员是周立新。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汤某确认了强雪云、胡晓丰、王亚军、周立新。

  15、上诉人肖伟供述,2016年6月他被一个女网友骗到漳平,后加入“天狮人际网络营销”传销组织,2016年12月当上管家,2017年3月当上领导,管理位于漳平市的窝点,该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朱连和、韩涛、杨景云、刘杰、王琼、罗清泉等人。该组织从下到上分为业务员、管家、领导、大领导、经理五个层级,经理和大领导都管理好几个窝点,领导和管家管理一个窝点。王亚军是他的上级大领导,管理着五个窝点,领导和管家分别是他和张超、王亚军(兼)和周立洋、周立新和李辉、胡梦云和蔺某、吴兵和蒋世荣。他有事情处理不了都要向王亚军汇报。罗某是2017年8月29日被带到他的窝点,是胡晓丰安排的,王亚军通知他,后强雪云和石妹常把罗某接到窝点。王亚军叫他好好考察罗某,并说了大致的时间安排,前三四天主要是聊天,打消疑虑和紧张情绪,接着开始上课。按照行规,新人来了之后必须强制考察人际网络营销,不配合会被打、挨饿、面壁。罗某一到套房内,身上的手机等物品就被他们搜走代为保管,要使用必须在他们监督下由他们打字。他们告诉罗某进来了就要考察清楚,否则绝对出不去。他安排罗清泉当罗某的师傅,给罗某打饭、洗衣服,上厕所洗澡时看住,杨景云也负责看住罗某,其他人跟罗某聊天,张超具体执行考察。管家张超按照他的安排吩咐具体事情,负责保管手机,并教罗某在打电话时怎么说话。张超安排了韩涛、杨景云、朱连和守夜以防止自残或对他们不利,白天安排业务员给罗某讲课,还安排王琼和罗某聊天打消其走的念头。罗某不配合考察,经常问话时不说话,还会躺在地上装死。他和张超每天都向王亚军汇报考察情况,一开始王亚军叫他们多跟罗某聊天打牌,尽量让罗放松,后来因为罗某不配合,王亚军称会叫其他窝点的人来“唱黑脸”(吓唬)。开会的时候,他提出安排另一个大领导张华伟来帮忙,经王亚军同意后,张华伟和胡梦云有到他的窝点,听胡梦云说他们叫罗某做了俯卧撑和上下蹲,还朝罗泼水。王亚军有叫他饿罗某几次,一是作为惩罚,二是罗某身材高大,挨饿后没力气以便于控制。王亚军曾跟他说过,如果新人不配合可以适当教训,但不要搞过头把人弄死、弄伤,他有传达给张超等人。他向王亚军汇报罗某的情况时,王亚军说自己窝点的人尽量不要动手,实在要动手也不要太狠,其会叫别的窝点的人过来动手。王亚军自己在2017年9月11日到窝点时也打了罗某,他在客厅有听到打的声音。他平时也有拽罗某的头发,打罗肩膀及胸口等部位,还踹罗的腿。他有听张超说罗某经常躺地上像快死了一样,骂一骂或打一打就坐起来了。窝点里的人除了罗清泉、刘杰、王琼之外都对罗某动过手。2017年9月12日晚,张超称罗某接家里电话时没有好好说话,可能让家里人怀疑了,他知道后很生气就想教训罗某。他踹了罗某大腿一脚,罗倒地后他用脚踩胸口、肚子、大腿、脖子、阴部等位置,踩了大约2分钟,每踩一下罗某的身体都会弓起来。他叫韩涛等人将罗某扶起来坐好,自己出去喝水,再进入房间时见罗还是躺在地上,就过去又踩了几脚,叫罗不要装死,还捏住罗的鼻子让其憋气难受。后来发觉不对劲,罗某还是没有说话。张超就拿了一个勺子往罗某嘴巴里灌水,一开始还会吐泡,灌了三次后就没有反应了。刚倒水的时候,罗某头还会摇来摇去躲开,并挥手要推开勺子,韩涛、杨景云、朱连和看到后就帮忙按住手脚,方便张超灌水。后来罗某头也不摇了,被张超一直灌水也没动。他有说了一句“倒在鼻子里了”,张超还是继续灌,罗还是没有反应。他觉得事情严重,就打电话向王亚军报告,王亚军骂了他一顿,叫他先观察并做人工呼吸。他回到房间,见张超、罗清泉、韩涛、杨景云、朱连和等人按压罗某胸口和做人工呼吸。王亚军也到窝点看了一下,先是叫他把罗某载到路上扔掉,接着又说放到人多的地方让路人发现报警,最后决定送到龙岩的医院门口,等医生出来后才离开,不送漳平的医院是怕牵扯到传销窝点。王亚军安排了车,他和张超将罗某抬上车,开到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科门口,让罗坐在地上依靠在行李箱上。他用罗某的手机拨打120,称一男子喝多了躺在第一医院体检科门口。张超在附近观察,确认后医生将罗某接走。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肖伟确认了罗某、胡晓丰、王亚军、韩涛、杨景云、朱连和、胡梦云、周立新、张华伟,并指认了作案地点、抛弃罗某的地点及另外四个传销窝点。

  16、上诉人胡晓丰供述,2015年4月他被一女网友骗至江西赣州,被迫加入一传销组织,逐渐从业务员提升到经理。该传销组织先是搬到龙岩永定,后又搬到了漳平。传销组织自下而上分为新朋友、业务员、管家、领导、大领导、经理、总管,下级要服从上级。他的上级是总管苏明,他和张彩萍是经理,他的下级是大领导王亚军,王亚军管理五个窝点,窝点领导分别是肖伟、王亚军(兼)、周立新、胡梦云、吴兵。肖伟管理的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王琼、韩涛、朱连和、罗清泉等人。李辉是周立新管理的窝点的管家。张华伟是张彩萍的下级大领导。传销组织要发展下线新朋友,通过给新朋友洗脑让他们购买虚拟产品从中赚钱。新朋友进入传销窝点后就被关起来不能离开,行李被扣押保管,吃饭、洗澡、上厕所、睡觉都有业务员跟着防止逃跑或求救,白天要上课。如果新朋友不配合考察,会被罚面壁、深蹲、俯卧撑甚至会被打,一般由别的窝点的传销人员过来唱黑脸及动手。他当上经理后有将这些考察新人的方法告诉王亚军。案发前王亚军打电话称李辉发展了一个下线新朋友,请示是否要接,他跟苏明说了一下后,决定将新朋友接进来。王亚军根据他的指示将新朋友接入传销组织,并告诉他安排在肖伟的窝点。具体考察新朋友的方法和内容由王亚军自行决定。几天后,他打电话问王亚军新朋友考察的情况,王亚军称对方不配合。2017年9月12日晚,王亚军打电话称新朋友被肖伟和张超打得快不行了,他叫王亚军赶紧送漳平的医院,王亚军不敢送怕被警察发现。他与王亚军、苏明商议,一开始决定找辆车载出漳平扔在路边,后又改成送到龙岩市区的医院门口。是王亚军提出送龙岩,他表示同意。他指示王亚军让肖伟和张超把人送到龙岩的医院,看到医生拉走后再离开。当晚12时许,王亚军打电话称人已送到龙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将人接走了。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胡晓丰确认了王亚军、肖伟、张超、胡梦云、李辉、韩涛、杨景云、朱连和、王琼、强雪云、石妹常、张华伟。

  17、上诉人王亚军供述,2015年他加入赣州一传销组织,后搬到龙岩永定,最后又搬到漳平。该组织分为业务员、管家、领导、大领导、经理等级别,业务员负责对新朋友的考察,管家安排业务员执行具体事项,领导负责指挥管家并向大领导汇报。他于2017年当上大领导,张华伟和他平级,他们的上级都是胡晓丰,有决定不了的事就请示胡晓丰。他管理五个传销窝点,领导和管家分别是肖伟和张超、周立新和李辉、胡梦云和蔺某、吴兵和蒋世荣、他自己兼任和周立洋。肖伟的窝点位于漳平市,业务员有韩涛、刘杰、罗清泉、杨景云、朱连和、王琼等人。他们做的传销没有具体产品和服务,靠新朋友购买产品的钱逐级上交分成。每个新朋友进入窝点后都会被强制要求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有人负责上课和陪聊天,不能离开窝点。2017年8月,周立新告诉他李辉发展了一个下线新朋友,并将记录下线详细情况的“市场表”交给他,上面记载新朋友叫罗某,是重庆人,从广东过来,是李辉用石妹常的照片以网恋形式发展过来的。他将“市场表”交给强雪云和石妹常方便她们去接人。2017年8月28日或29日,罗某被李辉骗到漳平,他安排石妹常和强雪云去接人,周立新也一同去在暗中观察。胡晓丰叫他将罗某接入传销组织,他决定让石妹常和强雪云带到肖伟的窝点。罗某到了肖伟窝点后,由肖伟安排考察。肖伟每天晚上都会向他汇报考察的情况,他隔一段时间也会向胡晓丰汇报,他告诉胡晓丰罗某电话比较多,胡晓丰要他确保罗不乱说,他还称罗某不配合考察,胡晓丰称实在不行可以搞一顿。有一次窝点领导开会时,肖伟提出要张华伟等人过去帮忙跟罗某聊天,他征求张华伟意见后,由张华伟带着胡梦云一同去了肖伟窝点,事后张华伟说叫罗某做了上下蹲和俯卧撑。2017年9月10日或11日他到肖伟的窝点问罗某考察情况,罗某不怎么回答,他很生气就打了罗某,将罗踹倒在地。9月12日23时许,肖伟打电话称其打了罗某,张超还用水浇,罗某现在躺在地上脉搏很弱体温很低,他将肖伟骂了一顿。他立即请示胡晓丰,胡晓丰指示先观察,按压胸口做人工呼吸,他转达给肖伟后,也赶到肖伟的窝点,见罗某躺在地上,张超按压罗的胸口时嘴巴会发出声音。他见罗某还是没什么反应,就向胡晓丰汇报。胡晓丰叫他将罗某送到龙岩的医院,给医院打电话,要见到医生来后才可以离开。他将胡晓丰的指示告诉肖伟,又按胡晓丰的指示让周立新联系了车辆,由肖伟等人将罗某送走。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王亚军确认了罗某、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王琼、强雪云、胡晓丰、胡梦云,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18、上诉人张超供述,2016年5、6月他被蔺某骗到漳平,加入人际网络营销传销组织,2016年11月左右提升为管家,2017年7、8月到肖伟管理的位于漳平市的窝点担任管家。该组织分为总管、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新人等层级,逐级听从上级安排。每个窝点有一个领导和一个管家。肖伟的上级是大领导王亚军,王亚军的上级是经理胡晓丰,窝点的业务员有朱连和、韩涛、杨景云、刘杰、王琼、罗清泉等人。新人被骗到传销窝点后会被限制在套房里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接打电话和发短信都要经过领导和管家的同意,有专人上课和陪聊天,消除恐惧感和洗脑,让新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新人如果不配合,领导会安排人收拾,就是挨饿、挨揍、面壁。2017年8月,罗某被人以谈恋爱为由骗到漳平,王亚军安排石妹常和强雪云去接罗某并送到肖伟的窝点。肖伟叫罗清泉担任罗某的师傅,并叫他好好考察罗某。他安排具体的人员,王琼负责陪聊天,其他人负责考察和限制罗离开,罗清泉贴身跟着罗某,韩涛、杨景云、朱连和还负责晚上守夜。考察情况从业务员逐级汇报,他负责在肖伟不在的时候按其吩咐安排窝点内的事务,还管理套房钥匙。每天早晨窝点的领导都会去开会,根据罗某的情况肖伟指挥他们怎么做。他每天都向肖伟汇报罗某的考察情况,肖伟知道罗某不配合后,经向王亚军请示后有叫他饿几顿和搞一顿,后来他说罗某考察情况不怎么好时,肖伟也提过搞一搞,也就是殴打。他也有和王亚军电话联系汇报考察情况,王亚军也有指示他饿几顿或搞一顿。该行业的潜规则就是只要新人不配合考察,业务员以上级别都可以打。印象中有四、五餐没让罗某吃。罗某到了窝点四、五天后,其他窝点的张华伟和胡梦云到他们窝点将罗某叫进房间,他听到张华伟吼声和罗某喘气的声音,还有拳头捶身体的声音。张华伟和胡梦云出来后说刚才让罗某做了几百个俯卧撑和深蹲。其他窝点的人来与罗某接触是大领导王亚军安排的,自己窝点的人尽量唱红脸,由其他窝点的人唱黑脸。2017年9月11日王亚军到窝点来,和罗某单独呆在男寝室,房间里动静很大,像是人撞到墙或地板的声音,王亚军出来后说其揍了罗一顿。平时肖伟问罗某考察情况,如果罗回答不满意,肖伟就会拽头发、扇耳光、打后背、踹大腿,这种情况大约有四、五次。他也打过罗某几次,原因是罗某坐姿不好或接听电话没处理好,他用拳打肩膀,用脚踢后背,还灌辣椒粉。除了罗清泉、王琼外,其他的业务员刘杰、杨景云、朱连和、韩涛也打过罗某,杨景云打的最多,他是负责唱黑脸的。2017年9月12日中午,肖伟找罗某到客厅谈话,罗某不配合,肖伟就踹了罗几脚,还将客厅电视下的玻璃踹破。当天下午,朱连和、杨景云、韩涛三人将罗某拖进房间打。当晚肖伟指示不让罗某吃饭。晚上罗某妈妈打电话来,罗某只是回答“嗯”,他感觉这样会让罗的妈妈怀疑,就打了罗某胸部和肩膀四、五下。晚上11点左右肖伟回来后,他将罗某没有按要求接听电话的事告诉了肖伟,肖伟就用脚踩罗的胸和肚子,每踩一下罗的身体就会挣扎着起来一下,手捂着肚子,韩涛、朱连和、杨景云蹲在罗身边按住罗的手脚。肖伟踩了七、八分钟后,叫他们让罗起来坐好,看到罗东倒西歪的样子以为罗在装死,就又踩了七、八分钟,踩的时候韩涛、朱连和、杨景云仍是帮忙按手脚。他见罗某躺在地上不动,嘴巴张开喘气,舌头都白了,就倒了一杯水倒入罗嘴巴。肖伟叫人将水桶提进来,他打了一瓢水倒入罗嘴里。罗某没有讲话和呻吟,喉咙有动,肖伟叫他倒点水到鼻子里,他又往罗嘴巴和鼻子里倒了一勺都没醒。肖伟又踩了罗的胸口和肚子几下,罗整个人弓起身。肖伟叫他们将罗扶起来,他们手一放开罗就侧倒在地。他们感觉罗某快不行了,肖伟就打电话向王亚军汇报,王的意思先等会看看,他测了脉搏和呼吸都很微弱,他和罗清泉就做人工呼吸,还是没有效果。肖伟再次打电话给王亚军,之后就叫窝点的人撤离,只留下他和罗某、肖伟三人。王亚军带着周立新、刘清河过来看了一下,就打电话叫私家车。他们将罗某抬上车,肖伟坐前排,他和罗某坐后排,罗某趴在他腿上。王亚军叫他们送到龙岩的医院。次日凌晨1时许,他们到了龙岩,此时罗某已经没有意识,呼吸微弱,脉搏也不强烈。他们将罗某放在龙岩市第一医院体检部门口,肖伟用罗某手机拨打120称有人喝多了叫医生出来看一下。他和肖伟返回漳平后,肖伟打电话给王亚军,王亚军叫他们自己找地方逃跑。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张超确认了王亚军、罗某、韩涛、杨景云、朱连和、胡梦云、周立新,并指认了作案地点及抛弃罗某的地点。

  19、上诉人杨景云供述,2017年他被女网友骗到漳平,被强雪云等人接到传销窝点,被迫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员。该组织分为总管、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新朋友等层级,总管是苏明,经理是胡晓丰,大领导是王亚军,王亚军管理着多个传销窝点,其中他所在的窝点位于漳平市,领导是肖伟,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他、朱连和、韩涛、刘杰、罗清泉、王琼等人。2017年8月罗某被骗到肖伟的窝点,一进来就被限制不能离开套房,强迫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肖伟和张超安排罗清泉当罗某的师傅,随身跟着罗某,他与朱连和、韩涛、刘杰、王琼负责讲课、陪聊天、看管等,男业务员在罗某洗澡上厕所时轮流跟着,晚上睡觉时还要守夜。因为罗某不配合考察,肖伟和张超平时都有动手殴打罗,肖伟扯头发、脚踹、用肘关节打,张超拳打脚踢,还用塑料椅子砸。肖伟和张超也有指示他们教训罗某,在罗某面壁没坐好时,他和朱连和会去戳罗的背,如果还是没坐好张超也会自己打。其他窝点的领导张华伟和胡梦云也曾到过他们窝点体罚罗某,让罗某做了几百个俯卧撑和上下蹲,还朝罗脸上泼水。大领导王亚军也到窝点打过罗某,扯头发、脚踹、摔耳光等。偶尔肖伟还会让罗某挨饿,9月12日肖伟一整天都没让罗某吃饭。9月12日晚,因为罗某打电话不配合,肖伟将罗某踹倒在地并用脚踩罗的躯干部位,每踩一下罗就捂着肚子,没有说话。肖伟踩了大约二、三分钟,张超就蹲在罗某身边用水杯往罗嘴里倒水,罗某伸手想把水杯打掉,肖伟示意他和朱连和按住手,他和朱连和就分别按住罗某双手。张超倒完半杯后,罗某还是躺在地上,捂着肚子大口呼吸。肖伟说既然想死就成全你,叫他去客厅将水桶提进来,肖伟说要搞个大的,张超拿起桶里的水瓢往罗某嘴巴和鼻子里灌水,罗某连手都不挥了。张超停止灌水后,他们将罗某扶在墙角,罗清泉拿了剩饭并劝罗某,罗某没回答,罗清泉摇罗某的肩膀罗某就倒在地上。他们发现罗某没有呼吸,身体冰凉,就按压胸口。他出去和肖伟、张超说罗某好像不行了,肖伟说是不是装的,之后就到厨房打电话,应该是向王亚军汇报。之后肖伟叫他下楼,下楼过程中见到王亚军。当晚他在吴兵的窝点过夜,次日转移到江西瑞金。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杨景云确认了王亚军、肖伟、张超、罗某、朱连和、韩涛、罗清泉、王琼、胡晓丰、强雪云、石妹常、周立新、李辉、胡梦云、周立洋、张华伟等人,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20、上诉人朱连和供述,2015年他被一女网友骗到江西,被迫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该组织搬到了漳平。该组织的经理是胡晓丰,大领导是王亚军,王亚军管理五个窝点,窝点领导分别是肖伟、胡梦云、周立新、吴兵以及王亚军自己兼任。肖伟的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他、韩涛、杨景云、罗清泉、刘杰、王琼等人。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新人购买产品获利。2017年8月底,强雪云和石妹常将新人罗某带到他们窝点,罗某进入套房后他们就搜走罗的随身物品,不让罗离开套房,强迫罗考察人际网络营销。张超安排罗清泉当罗某的师傅,随时跟着罗某,其他业务员也帮忙看管及给罗某上课,晚上他和韩涛、杨景云轮流守夜防止逃跑。肖伟和张超安排韩涛做罗某的副带,杨景云做黑脸。因为罗某不配合考察,他们对罗某进行体罚,挨饿、面壁、做俯卧撑、深蹲、不让睡觉等。他和韩涛、杨景云在罗某面壁时看管,快睡着时掐大腿。张超保管罗某的手机。肖伟有权决定让罗某挨饿。肖伟和张超打得比较凶,杨景云也踹过罗某大腿。其他窝点的领导张华伟和胡梦云经过王亚军同意有过来帮忙,叫罗某做了几百个俯卧撑,还朝罗脸上泼水。王亚军自己也到窝点扇过罗某几个耳光。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因为罗某没按要求接家里电话,张超觉得走漏了消息,就打了罗某胸口几拳,肖伟回到窝点后得知该情况,将罗某踹倒在地,接着踩罗某,杨景云、韩涛按住罗某的手。踩完后张超先是用水杯灌水,接着改用水壶倒,最后将水桶里的水用水瓢往鼻子里灌,他和杨景云、韩涛按住罗某的手,肖伟坐在罗某腿上。在灌第一、二瓢的时候,罗某脚还会蹬,嘴巴、鼻子往外喷水,灌第三瓢时脚就不动了。罗某躺在地上,呼吸微弱,眼睛翻白,他按压胸口没有反应,就报告肖伟,肖伟说是装的。过了一会,他们见罗某还是没有反应,就采用按压胸口、掐人中、人工呼吸等方式抢救,还是没有效果。王亚军到窝点看了下情况,叫业务员收拾行李下楼,他被安排到胡梦云窝点。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朱连和确认了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韩涛、杨景云、罗清泉、王琼、胡梦云、张华伟、罗某。

  21、上诉人罗清泉供述,2017年5月底他被骗到漳平,被迫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员。该传销组织的经理是胡晓丰,大领导是王亚军,王亚军管理多个窝点,其中他所在的窝点领导是肖伟,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他、韩涛、杨景云、朱连和、刘杰、王琼等人。该组织靠发展下线新人购买产品获利。2017年8月底,罗某被强雪云和一个姓石的女孩接到他们窝点。肖伟和张超决定叫他做罗某的师傅,负责唱红脸,说好话,陪聊天,劝罗安心留下来考察,在罗某吃饭、洗澡、上厕所、睡觉时都要全程跟着。其他业务员韩涛、杨景云、朱连和、刘杰、王琼白天轮流给罗某讲课并看住罗,晚上睡觉时韩涛、杨景云、朱连和轮流守夜防止罗某自杀或伤害他人。张超负责保管套房的钥匙和新人的手机,罗某打电话都要在张超监督下。肖伟晚上回窝点会听他们对于考察情况的汇报,有时自己也会找罗某聊天。肖伟、张超都会将考察的情况向王亚军汇报。因为罗某不配合,肖伟、张超有打过罗四、五次,王亚军、张华伟、胡梦云也有打过罗,肖伟还有二、三次不给罗吃饭。张华伟和胡梦云是其他窝点的人,过来打罗某肯定要经过大领导王亚军同意。他们打罗某之前都会让他回避,行业的潜规则是师傅在新人被打时不能在场。杨景云在罗某面壁没坐直时会用手戳后背。罗某到了窝点大约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被肖伟和张超殴打,打完后他拿了饭给罗某,叫其和拍肩膀都没有反应,呼吸微弱,他报告肖伟后肖伟说是装的。过了十几分钟后,罗某还是没有反应,呼吸微弱,大家就对罗某进行抢救。之后王亚军也到窝点来,叫他们都下楼,他被安排到另一窝点过夜,次日转移到江西赣州。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罗清泉确认了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韩涛、杨景云、朱连和、王琼、周立新、张华伟、罗某。

  22、上诉人李辉供述,2016年他被周立洋骗到漳平,被迫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员,2017年7、8月提升为管家。该组织分为总管、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等层级,他所在的窝点领导是周立新,业务员有强雪云、吴勇军、杨雄等人,上级大领导是王亚军,王亚军的上级经理是胡晓丰。王亚军还管理多个窝点,其中一个窝点领导是肖伟,管家是张超。该组织靠发展下线购买产品获利。上级要求每个人都要发展下线新人,以做生意或网恋为名将人骗到漳平,控制在窝点上课,吃饭、睡觉、洗澡、上厕所都有人全程跟着,让新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如果新人不配合会被体罚、面壁、不让睡觉、不给吃饭。他升级为管家后保管窝点钥匙和手机,业务员和新人接打电话都要经过他监督。他在婚恋交友网站上搜索男性的QQ号码,通过自己手机上的QQ冒充女性与这些人聊天网恋,还使用了强雪云和石妹常的身份和照片。2017年夏天有一个被骗的男子打电话过来,他将手机拿给传销组织中的女性去接,记得有让强雪云接过。对方到龙岩后,他就会将手机交给组织中的女性,教对方坐车来漳平。他不记得被骗的人中是否有叫罗某的,也不记得2017年8月强雪云是否有带他的手机出去过。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李辉确认了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周立新、周立洋、强雪云、石妹常、吴勇军。

  23、上诉人王琼供述,2016年9月她被蔺某骗到龙岩,王亚军和蔺某将她接入漳平的窝点,她被迫加入传销组织。2017年4、5月,她将石妹常骗到漳平,她与蔺某去接人时王亚军和胡晓丰有跟着。该组织的经理是胡晓丰,大领导是王亚军,王亚军管理多个窝点,其中她所在的窝点领导是肖伟,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她、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刘杰、韩涛等人。传销组织一级听从一级。2017年8月27日或28日,石妹常和强雪云将罗某带到她所在的窝点,罗某一进入套房随身物品就被收走并限制人身自由。业务员对罗某做的事都是肖伟和张超安排的。罗清泉是师傅,随时跟着罗某。晚上睡觉时几个男业务员轮班看管。白天几个业务员轮流给罗某讲课洗脑,劝其加入网络营销行业。张超安排她白天陪打牌、讲课,以及防止罗某自伤、伤害他人或求救。罗某母亲打电话来时,肖伟叫她冒充罗某女友说些关心的话。罗某到窝点七、八天后,有其他窝点的男子过来叫罗某到房间面壁,朱连和、韩涛等人一同看住,后来她发现罗某脸颊受伤淤青。9月11日王亚军到了窝点,打了罗某几巴掌。9月12日晚,罗某母亲打电话来,罗某接完电话后,他听到男寝室有打人的声音,出来看时见罗某躺在地上,肖伟双脚跨在罗身上,当时罗眼睛睁着没讲话。后来她又听到动静,再出来看时见朱连和在扫水,男寝室有水流出来,罗某躺在地上,肖伟与罗某对视,韩涛、杨景云、张超也在场。肖伟凶她,她就回房睡觉了。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王琼确认了王亚军、肖伟、张超、韩涛、朱连和、杨景云、罗清泉、胡晓丰、罗某。

  24、上诉人石妹常供述,她是2017年4、5月被王琼骗到漳平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业务员、管家、领导、大领导等层级,下级听从上级,王亚军是大领导,肖伟是领导,肖伟所在的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杨景云、刘杰、朱连和、罗清泉、韩涛等人。2017年8月28日,强雪云拿李辉的手机叫她接电话,充当对方女友。当晚,她所在租房的管家蒋世荣称组织用她的照片从网上骗来一个男子到漳平,王亚军和蒋世荣叫她以女朋友的身份去接,强雪云以闺蜜的身份一起去。她们看到市场表上写的对方姓名罗某,户籍地重庆。王亚军开车载她们到漳平税务局附近,她们与罗某见面后,罗想留下来和她交往,强雪云将该情况向王亚军汇报。次日,她和强雪云在周立新的监督下按王亚军指示将罗某接到肖伟的窝点,肖伟一进入套房就被限制人身自由,当时罗某母亲有打电话来,张超叫她接电话,并教她告诉对方罗某已经到家了让对方不要担心。她知道下线新人进入传销窝点后,随身物品都会被扣押,强制要求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行业,随时有人跟随,晚上还有人轮班看管。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石妹常确认了王亚军、罗某、肖伟、张超、胡梦云、周立新。

  25、上诉人强雪云供述,2015年她被表哥王亚军骗到江西赣州加入名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2017年该组织搬到漳平。该组织分为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等层级,每个窝点有一个领导和一个管家。王亚军管理着五个窝点,窝点领导和管家分别是肖伟和张超、王亚军(兼)和周立洋、周立新和李辉、胡梦云和蔺某、吴兵和蒋世荣。肖伟的窝点业务员有王琼、韩涛、朱连和等人。传销组织是一级听一级的,大领导指示领导和管家,领导和管家叫业务员做事。管家保管钥匙和手机,监督接打电话,安排业务员上课。领导制定考察内容,掌握思想动态。新人的考察规则由大领导级别安排。新人不配合考察领导会安排一部分人唱黑脸吓唬或体罚,大领导还会安排从别的窝点调人。罗某是李辉用石妹常的照片以谈恋爱为名骗到漳平的。2017年8月28日傍晚,李辉接周立新电话后叫她下楼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她,周立新叫她和石妹常一起去漳平地税局附近接新人。在行业里,拿谁的手机出去接新人就代表是谁发展的下线。到了漳平地税局附近,她和石妹常、周立新、王亚军商量由石妹常冒充对方女友,她作为石妹常的闺蜜。和罗某见面后,她将罗的身高、体重、年龄、籍贯、从哪来、工资是否结算、是否辞职、还有谁知道来漳平等情况汇报给王亚军。次日下午,周立新和吴兵带着她和石妹常去找罗某,她和石妹常再次与罗某聊天,石妹常还与罗某母亲通某电话。她将情况汇报王亚军后,她和石妹常按照王亚军的指示将罗某带到了肖伟的窝点。罗某一进入套房就被控制住,她还听到房间里有“啪啪啪”的声音,过了一会,罗某母亲打电话过来,张超叫石妹常冒充罗的女友接电话,之后她和石妹常就离开返回各自的窝点。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强雪云确认了罗某、王亚军、肖伟、张超、周立新、李辉、韩涛、朱连和等人。

  26、原审被告人韩涛供述,2014年10月他被骗到传销窝点,被迫购买产品后加入传销组织,后该组织搬到漳平。该组织分为总管、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等层级,胡晓丰是经理,王亚军是大领导,王亚军管理多个传销窝点,其中他所在位于漳平市窝点的领导是肖伟,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他、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刘杰、王琼等人,王亚军手下的另一周立新的窝点管家是李辉。2017年8月底,罗某被石妹常和强雪云带到他们窝点,是王亚军决定安排到肖伟的窝点。罗某进入套房后,随身物品都被搜走,被关在套房强制考察人际网络营销。肖伟安排罗清泉当罗某的师傅,贴身跟随罗某,白天他和杨景云、朱连和、刘杰、王琼等业务员也一起看管并轮流讲课,晚上由他和杨景云、朱连和轮流守夜防止罗某逃跑或对他们不利。罗某不配合考察,他们按照行规教训罗某,挨打、挨饿、面壁、不让睡觉等。只要比新人级别高的都可以打罗某,男业务员除了罗清泉外其余人都有动手,不需要经过肖伟和张超批准。业务员可以直接向肖伟和张超汇报罗某的情况,肖伟和张超再向王亚军汇报。肖伟经常拽罗的头发,用膝盖顶肚子,拳头打胸口;张超用拳头打胸口,拽头发,脚踹,还灌过辣椒粉,当时他和朱连和按住手脚;他和朱连和、杨景云在罗某面壁坐不好的时候会敲罗的背或手,扳直肩膀,他平时还有用拳打罗的背部,杨景云也用手脚打过,朱连和也用手打过;其他窝点的领导胡梦云、周立新以及大领导王亚军都到窝点动手打过罗某。罗某被体罚时,他和朱连和、杨景云要看着罗,杨景云是唱黑脸。肖伟有时会让罗某挨饿,9月12日肖伟一整天没让罗某吃饭。9月12日晚上,罗某没有按照要求接家里的电话,张超很生气打了罗胸口几拳,过了一会肖伟抓住罗某头发用膝盖顶胸口,罗某倒地后,肖伟用脚踩罗的胸口和肚子,罗某通过侧身、捂肚子等方式躲避,他帮忙按住脚踝,肖伟还把罗某头部往墙上撞。他去上厕所回来后,见张超蹲在罗某身边用水瓢往罗嘴巴和鼻子里灌水,肖伟按着罗的腿。灌水时罗某咳嗽了几下,张超仍继续灌水。灌完后罗某平躺在地上,眼睛慢慢闭上。罗清泉拿饭给罗某吃,罗某也不搭理。他们几个业务员感觉罗某快不行了,没有呼吸和脉搏,体温很低。他告诉肖伟,肖伟按了罗某人中还是没反应,肖伟就去打电话,应该是向王亚军汇报。之后肖伟叫他们业务员下楼,他见到了王亚军、周立新、胡梦云、吴兵等人,胡梦云带他到周立新窝点住。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韩涛确认了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朱连和、杨景云、罗清泉、王琼、罗某、石妹常、强雪云、周立新、胡梦云、李辉等人,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27、原审被告人胡梦云供述,2015年12月他被强雪云骗到龙岩,被迫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从业务员慢慢提升到领导。该组织分为总管、经理、大领导、领导、管家、业务员、新朋友等层级,通过发展新朋友购买产品获利。王亚军是大领导,管理五个窝点,窝点领导分别是肖伟、周立新、吴兵、他和王亚军兼任。肖伟的窝点管家是张超,业务员有韩涛、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刘杰、王琼等人。2017年8月,他们几个窝点领导开会时,王亚军称周立新窝点的管家李辉发展了一个新朋友,后来得知该人被接到肖伟的窝点考察。每个新朋友都会被控制在窝点套房内,由业务员全程看管,还有人上课让其加入人际网络营销。如果新朋友不配合会被罚面壁及殴打等。管家保管套房钥匙不让新朋友离开,具体安排业务员分工,还保管传销人员的手机,指示接打电话的方法。领导负责采购窝点的物品,并向大领导报告情况。大领导负责窝点之间的人员调配。开会时肖伟有向王亚军汇报新朋友罗某不配合考察,王亚军指示肖伟具体如何考察,还表示会安排其他窝点的人员去唱黑脸。王亚军叫张华伟去帮忙,张华伟说要教他怎么考察新人,要求带他一起去,王亚军也同意了。他与张华伟到肖伟的窝点后,张华伟与罗某聊天,他在旁用凶狠的眼神盯着罗某。张华伟对罗某的回答不满意,就朝罗脸上泼水,还叫罗做俯卧撑。他嫌罗某做的慢也朝罗脸上泼水,还吼了几句。接着张华伟又叫罗某做深蹲和面壁,还踢了罗某小腿几下。当时杨景云、韩涛都在场,配合叫罗某快点做。离开的路上他问张华伟为何要让罗某做运动,张华伟称罗某个子大,要消耗体力以防其闹。2017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周立新打电话叫他到肖伟窝点楼下,让他将朱连和、罗清泉接回他的窝点住了一晚。朱连和、罗清泉称罗某被肖伟和张超灌水导致心跳停止快不行了,次日王亚军就安排他们撤离到江西瑞金。还供述,他听周立新说起过,肖伟和张超对罗某不好,经常打其和饿其,他之前和肖伟、张超在同一个窝点时二人也经常对新朋友动手。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杂辨认,胡梦云确认了王琼、强雪云、石妹常、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韩涛、杨景云、罗某。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上诉人肖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肖伟实施的暴力行为不足以致罗某死亡,未超出非法拘禁的限度,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张超提出未实施伤害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诉辩理由。经查,肖伟、张超伙同同案人长时间对罗某实施体罚、虐待、挨饿,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使得罗某身体处于极度虚弱状态,极可能危及身体健康,但仍置罗某安危于不顾,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已超出了非法拘禁所需的暴力程度,原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该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肖伟提出窝点内日常事务均由张超安排的上诉理由。经查,肖伟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担任涉案窝点的领导,安排窝点内传销人员的分工,并向王亚军汇报情况,与窝点内其他同案人以及王亚军的供述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肖伟提出系根据王亚军安排对罗某进行“考察”的上诉理由。经查,肖伟在涉案窝点指挥其他同案人体罚、虐待罗某,并为主实施暴力行为,虽受王亚军指使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胡晓丰提出未授意他人使用暴力对待罗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人王亚军供述其向胡晓丰汇报罗某不配合考察,胡晓丰称实在不行可以搞一顿,胡晓丰亦承认向王亚军了解考察情况,还曾将考察新人的办法告诉过王亚军。胡晓丰作为王亚军的上级,明知并授意王亚军对不愿加入的新人采取暴力手段,具有概括的犯意。原判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胡晓丰提出案发后送龙岩医院并非其主观意愿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人王亚军供述得知出事后经请示胡晓丰指使肖伟等人将罗某送往龙岩的医院,与胡晓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亚军提出未指使肖伟、张超殴打罗某的上诉理由。经查,窝点的具体管理者肖伟、张超、胡梦云均供述传销组织有暴力胁迫新人加入的潜规则,与再上一级的组织者胡晓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肖伟、张超更是均供述王亚军有指使他们动手教训及让罗某挨饿,原判认定王亚军指使肖伟、张超体罚、殴打罗某正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亚军提出其系协助胡晓丰管理,传达胡晓丰指示,起辅助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王亚军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大领导”,处于组织、领导地位,各传销窝点的犯罪行为均需向其汇报,并听从其指示,其还曾亲自到涉案窝点殴打罗某,并非仅起辅助作用。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超、朱连和提出系胁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张超虽系被胁迫加入传销组织,但加入后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无证据证实存在受胁迫的情况。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景云提出受肖伟指使帮忙按住罗某的手,未实施暴力行为、上诉人朱连和提出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景云、朱连和受指使负责看管、监督罗某并殴打、体罚,是造成罗某死亡的因素之一,在肖伟、张超进行踩踏和灌水时在旁帮助控制罗某,起辅助作用。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琼、李辉、上诉人强雪云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王琼、李辉、强雪云、石妹常参与非法拘禁罗某,但未参与同案人对罗某实施的殴打、虐待、体罚等暴力行为,对同案人也没有领导、约束、管理的资格和能力,上述四上诉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该诉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景云、朱连和提出愿意尽力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二人虽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主观意愿,但并无实际赔偿能力,其家属亦无力代赔,不足以据此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肖伟、胡晓丰、张超、强雪云、李辉提出有积极赔偿、上诉人罗清泉提出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均已作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二审不再重复考量。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原审被告人韩涛、胡梦云为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结伙非法拘禁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李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胡晓丰、王亚军分别担任传销组织的“经理”和“大领导”,指使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肖伟、张超系涉案窝点的“领导”和“管家”,指使并伙同窝点内的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既是组织、指挥者又是积极实施者,上述四人均应认定为主犯;杨景云、朱连和、韩涛受指使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罗清泉受指使担任被害人的“师傅”,与同案人分工配合,负责随身看管并做思想工作,虽未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起到了帮助作用,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王琼受指使参与控制被害人,李辉、石妹常、强雪云受指使参与诱骗被害人,均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审理期间,胡晓丰、王亚军、张超、胡梦云、罗清泉、强雪云的家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代为赔偿40000元、70000元、120000元、50000元、30000元、50000元并取得谅解。肖伟、王琼、石妹常、李辉的家属分别代为预缴赔偿款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二审期间,李辉、王琼、石妹常的家属又各再代为预缴赔偿款15000元。对上述十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韩涛、胡梦云定罪量刑均适当。对罗清泉定罪不当,对李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量刑偏重,予以纠正。上诉人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肖伟、张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李辉、王琼、石妹常、强雪云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强雪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肖伟、胡晓丰、王亚军、张超、杨景云、朱连和、罗清泉的上诉,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二项,即对被告人胡晓丰、王亚军、肖伟、张超、杨景云、韩涛、胡梦云、朱连和的刑事判决;

  二、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七、八、九、十一、十三项,即对被告人王琼、石妹常、强雪云、罗清泉、李辉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罗清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四、上诉人李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

  五、上诉人王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六、上诉人石妹常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七、上诉人强雪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向华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刘征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雷

  附主要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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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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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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