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64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判刑
近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婷婷、赵文林等6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恶系列案一审宣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婷婷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文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处其余6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周婷婷、赵文林等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冻结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8万余元除依法发还被诈骗的被害人外,均予以没收处理。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周婷婷、赵文林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我市小榄镇、东升镇、坦洲镇、神湾镇等地设传销窝点,指使传销人员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为幌子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继而采取扣押随身物品、限制活动范围、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威胁殴打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并通过讲课的方式强制“洗脑”,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人民币3900元购买一套“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此外,传销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QQ等交友软件随机添加被害人,以谈男女朋友、家人生病等借口多次实施诈骗犯罪。经不断发展,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成员达二百余人,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第二市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及时指派刑检部门负责人主动提前介入案件,联合第一市区检察院与全市各侦办单位召开专案座谈会,就证据完善、法律适用、涉案人员区别处理等提供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领导靠前指挥,指导各办案组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对6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一核实、准确认定。同时,就办案发现的出租屋人员聚集等传销组织特征及社会治理方面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增强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的社会合力。
经审查,第二市区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对该传销组织6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为确保指控犯罪精准有力,公诉人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庭审中充分运用证据,有力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并围绕传销犯罪对社会、个人尤其是误入传销组织的青年造成的危害,对被告人当庭进行法治教育,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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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禁止传销条例》的就都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果具备以下传销的三个特征和两个组成要件,便可以确定是传销:
传销的三个主要特征是:
(1)、需要交纳或者变相交纳入门费,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
(2)、需要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按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3)、存在团队计酬,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传销的两个组成要件:
(1)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结构链”。
(2)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传销的运作:介绍加入——交纳费用(入门费、购买商品费)——欺骗、约请他人加入——从被骗者交纳费用中提取报酬——被骗者再骗他人——以此模式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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